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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紧急状态中的国家治理

发布时间:2021-01-08 14:53
  紧急状态是"治理的典范",它是一个可在事实层面、法律层面、法治(治理)层面分别理解的概念。紧急状态不是法治的例外状态,只要人类的生活面向有日常状态,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紧急状态,那么,国家治理就必须像对待日常状态一样,制定紧急状态的法律,并根据其组织、构造"紧急状态的常规法治"。在这种法治架构中,参与主体不仅有公权主体,而且有私权主体——他们都应遵循紧急状态的法律程序。在紧急状态的国家治理中,存在公权主体和私权主体的博弈,从而存在权力与权利的博弈,它既需要对公权主体依法特别授权并制约,也需要对私权主体的权利进行必要克减并保障。这是两对看似二律背反,实则并行不悖的要求。与之相关,体系化的紧急状态法,与日常状态的法一样,是法治的常态,而不是法治之例外。 

【文章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0,38(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8 页

【文章目录】:
一、紧急状态的三种含义
    (一)事实层面的紧急状态
    (二)规范(静态国家治理)层面的紧急状态
    (三)法治(动态国家治理)层面的紧急状态
二、紧急状态中国家治理的主体和程序
    (一)紧急状态中国家治理的公权主体
    (二)紧急状态中国家治理的私权主体
    (三)紧急状态中国家治理的程序原则
三、紧急状态中国家治理的权力和权利
    (一)紧急状态中还存在权力和权利的博弈吗
    (二)紧急状态中国家治理对公权主体的权力授予与限制
    (三)紧急状态中国家治理对私权主体的权利克减和保障
        第一,当然保障。
        第二,特别保障。
        第三,救济保障。
        第四,自助保障。
四、紧急状态、国家治理与常规法治——紧急状态法
    (一)紧急状态的国家治理中需要法和法治吗?
    (二)紧急状态下的法和法治是常态的,还是例外的?
    (三)紧急状态的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紧急状态”的事实判定与法律规定[J]. 陈聪.  理论探索. 2015(01)
[2]程序比较论[J]. 季卫东.  比较法研究. 1993(01)



本文编号:2964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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