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法理论文 >

人工智能时代机器人执法的理念、风险与规制

发布时间:2021-01-11 15:55
  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使行政主体运用智能化机器和系统从事行政活动成为可能,其中机器人在行政执法中的运用尤其引人关注。在弱人工智能时代,执法机器人已经广泛运用于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但其仅属于行政机关辅助执法的工具和手段。展望强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机器人或将具备独立进行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权力,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机器人执法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性,但也面临着执法结果不公正、机器人算法设定不透明、行政职能弱化等法律风险。只有通过补强法律依据、保障相对人权利、厘清机器人定位、打破机器人算法歧视等方式,才能对机器人执法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文章来源】: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05)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人工智能时代机器人执法将如何展开
二、回溯与反思:弱人工智能时代机器人执法的现实探究
    (一)弱人工智能时代机器人执法的具体运用
    (二)弱人工智能时代机器人执法的理论撮要
        1.机器人执法的自动化属性
        2.机器人执法的归责误区
三、检视与展望:强人工智能时代机器人执法的理论证成
    (一)机器人作为执法主体的可行性分析
    (二)机器人执法的具体制度构想
        1.构建机器人执法的准入制度
        2.明确机器人执法的程序原则
        3.建立机器人执法的追责途径
四、冲突与矛盾:机器人执法面临的困境
    (一)执法结果不公正
        1.数据处理和系统运转错误
        2.价值判断错误
    (二)机器人算法设定不透明
    (三)行政职能弱化
五、规制与进路:机器人执法可行性论析
    (一)健全法律依据
    (二)保障相对人权利
    (三)厘清机器人执法定位
    (四)打破机器人算法歧视
六、未竟之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人工智能的法学分析方法——以著作权为例[J]. 李琛.  知识产权. 2019(07)
[2]自动化行政的法律控制[J]. 胡敏洁.  行政法学研究. 2019(02)
[3]人工智能在行政治理中的作用及其法律控制[J]. 宋华琳,孟李冕.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4]人工智能时代提出的法学新课题[J]. 王利明.  中国法律评论. 2018(02)
[5]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外患”与刑事责任[J]. 刘宪权.  东方法学. 2018(01)
[6]“强人工智能”将如何改变世界——人工智能的技术飞跃与应用伦理前瞻[J]. 翟振明.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6(07)
[7]中国行政法的变革之道[J]. 杨解君.  江苏社会科学. 2012(04)



本文编号:2971062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lilunwen/2971062.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c2820***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