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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学理论和方法的再思考

发布时间:2021-01-11 18:05
  作为交叉学科的法律语言学是以"法律语言"(包括动态过程中的法律言语行为和法律话语)为主要研究对象建立起来的学科。其基本理论来自对"语言与法律"交叉关系的本质认识,而对"语言与法律"交叉关系的本质认识必须上升到哲学认识论。语言符号在当代哲学认识论的"主体—客体—主体"框架中具有本体地位。这种认识论(有学者称为"广义认识论")可称为语言论认识论。法律语言学的理论基础就是语言论认识论,其基本理论是法律语言本体论和法律语言建构论。法律语言学的研究方法比较成熟的主要有语义分析法、批评性话语分析法等。 

【文章来源】: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1(05)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理论基础
二、基本理论
三、研究方法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再论许霆案的定性——以语义特征分析为视角[J]. 邹玉华.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4)
[2]法律语言学理论体系的反思与重构[J]. 邹玉华.  语言规划学研究. 2017(01)
[3]语言与法律——从工具论向本体论的认知嬗变[J]. 张武汉.  河北法学. 2010(07)
[4]我国法律语言研究的过去、现在和未来[J]. 宋北平.  法学杂志. 2009(02)
[5]论法学的语言转向[J]. 廖美珍.  社会科学战线. 2006(02)
[6]国外法律语言研究综述[J]. 廖美珍.  当代语言学. 2004(01)
[7]“法学的语言学转向”及其对我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的方法论启示[J]. 常安,朱明新.  琼州大学学报. 2003(03)
[8]略论法律语言与司法公正[J]. 潘庆云.  法治论丛. 2002(05)
[9]从目前的研究看法律语言学学科体系的构建[J]. 杜金榜.  现代外语. 2000(01)
[10]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J]. 舒国滢.  比较法研究. 1995(04)



本文编号:297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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