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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适是求”:清末民初内阁法制院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15 19:05
  清末官制改革不仅以日本二元君主立宪制为模板,而且也含有清廷为首的"宪制本土化"暂时战胜立宪派为首的"中国宪制化"之特征。作为清末预备立宪改革时专门拟定宪制有关各项条款、法律、法规的法定机构,内阁法制院是在预备立宪年限被递减,各项预备立宪章程、条款等又急需被加速拟定的合力作用下,清廷为继续与日本宪制保持一致,从而结合古今中外之政制,不断磨合的近代化法制机构。虽然其设置及其运行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但是不仅在人选方面"自须择用专门法政人才",而且在其短暂的运行时期内也都还是有所成效,为中国进一步法制化及其法政人才的培养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被民国继承和发展,而并非时人及学界所谓的与宪政编查馆无异。 

【文章来源】:河北法学. 2020,38(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8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脱古改制”与“伦理致用”:清末礼法之争中伦理冲突思想根源的探析与评述[J]. 吴留戈.  河北法学. 20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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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末宪政编查馆考察[J]. 吕美颐.  史学月刊. 1984(06)

硕士论文
[1]清末预备立宪时期宪政编查馆研究[D]. 赵鉴军.河南大学 2004



本文编号:2979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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