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刑法与社会的民法礼法分野的法律经济学解释
发布时间:2021-01-25 11:49
对中国古代"重刑轻民""法治落后"的批评由来已久,对礼的性质和定位也是学术界始终面临的困难问题之一。近几十年的法学发展,对法的社会治理功能有了新的理论认识,触发了对法的内涵和外延的重新理解。结合近年来法律经济学,特别是博弈论对社会规范及其与法律之关系的研究,传统中国社会的治理规则可以从规则的形成和执行两个维度分析,既可以是专业化的,也可以是非专业化的;既可以是国家垄断的,也可以是分散演化的。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认识,应当抛弃受制于"法=国家法"的观念,将礼法理解为法律规则的不同执行体系,即国家垄断执行的刑法和社会分散、复合执行的民法(礼)。礼法之间的关系是事前的等级化产权分配规则和事后的刑罚之间的关系。礼法分野在社会治理层面上的法律部门分工,更多的是小政府下的社会分权治理模式,对维持两千年来中国古代社会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稳定和统一,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文章来源】:中外法学. 2020,32(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1 页
【部分图文】:
与国家法相对的概念
等级制度无疑是礼的重要特征之一,也常常受到现代学者的诟病。但等级制度既是一个协调机制,又是一个激励机制。我们可以用如图2所示的博弈总结儒家激励制度的基本思路。[71]图2中左边的博弈是我们所熟悉的囚徒困境博弈,右边的博弈是一个协调博弈。博弈有两个参与人,每个人有两个选择,两个人的选择共同决定每个人的报酬。矩阵中的第一个数字代表第一个参与人的报酬,第二个数字代表第二个参与人的报酬。在囚徒困境博弈中,纳什均衡(两个人的选择同时达到最优)是每个人都选择不合作;在协调博弈中,纳什均衡是一个人先走、另一个人后走(因而有两个纳什均衡)。由于协调博弈中的每个人的收益依走的先后而有不同,先走的人比后走的人得到的报酬高(类似等级制度),因此,如果社会能够根据个人在囚徒困境博弈中的表现来确定协调博弈中的行走顺序,就得到了一个激励机制,使得人们在囚徒困境博弈中有积极性合作。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从贵族法治到帝制法治传统中国法治论纲[J]. 李贵连. 中外法学. 2011(03)
[2]古代中国基层自治实践对现代公共管理的意义[J]. 薛冰,岳成浩.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02)
[3]“中国进入高成本时代”系列分析之十 我国交易合同履约率只有60%[J]. 领导决策信息. 2009(07)
[4]合同履约: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课题[J]. 工商行政管理. 2006(16)
[5]复仇与法律——以《赵氏孤儿》为例[J]. 苏力. 法学研究. 2005(01)
[6]中华法系并非“以刑为主”[J]. 艾永明. 中国法学. 2004(01)
[7]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对中国古代连坐、保甲制度的法和经济学解释[J]. 张维迎,邓峰. 中国社会科学. 2003(03)
[8]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及其在新世纪的发展[J]. 杨立新.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1(01)
[9]略论晚清乡村社会教化体系的历史变迁[J]. 王先明,尤永斌. 史学月刊. 1999(03)
[10]秦乡官制度及乡、亭、里关系[J]. 张金光. 历史研究. 1997(06)
本文编号:2999170
【文章来源】:中外法学. 2020,32(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1 页
【部分图文】:
与国家法相对的概念
等级制度无疑是礼的重要特征之一,也常常受到现代学者的诟病。但等级制度既是一个协调机制,又是一个激励机制。我们可以用如图2所示的博弈总结儒家激励制度的基本思路。[71]图2中左边的博弈是我们所熟悉的囚徒困境博弈,右边的博弈是一个协调博弈。博弈有两个参与人,每个人有两个选择,两个人的选择共同决定每个人的报酬。矩阵中的第一个数字代表第一个参与人的报酬,第二个数字代表第二个参与人的报酬。在囚徒困境博弈中,纳什均衡(两个人的选择同时达到最优)是每个人都选择不合作;在协调博弈中,纳什均衡是一个人先走、另一个人后走(因而有两个纳什均衡)。由于协调博弈中的每个人的收益依走的先后而有不同,先走的人比后走的人得到的报酬高(类似等级制度),因此,如果社会能够根据个人在囚徒困境博弈中的表现来确定协调博弈中的行走顺序,就得到了一个激励机制,使得人们在囚徒困境博弈中有积极性合作。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从贵族法治到帝制法治传统中国法治论纲[J]. 李贵连. 中外法学. 2011(03)
[2]古代中国基层自治实践对现代公共管理的意义[J]. 薛冰,岳成浩.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02)
[3]“中国进入高成本时代”系列分析之十 我国交易合同履约率只有60%[J]. 领导决策信息. 2009(07)
[4]合同履约: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课题[J]. 工商行政管理. 2006(16)
[5]复仇与法律——以《赵氏孤儿》为例[J]. 苏力. 法学研究. 2005(01)
[6]中华法系并非“以刑为主”[J]. 艾永明. 中国法学. 2004(01)
[7]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对中国古代连坐、保甲制度的法和经济学解释[J]. 张维迎,邓峰. 中国社会科学. 2003(03)
[8]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及其在新世纪的发展[J]. 杨立新.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1(01)
[9]略论晚清乡村社会教化体系的历史变迁[J]. 王先明,尤永斌. 史学月刊. 1999(03)
[10]秦乡官制度及乡、亭、里关系[J]. 张金光. 历史研究. 1997(06)
本文编号:299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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