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死刑监候制度的慎刑表现
发布时间:2021-02-15 12:30
在世界几大法系的发展史上,死刑监候是中华传统法系别具特色的内容之一。从《礼记·月令》关于秋冬行刑的记载,到汉代的秋决之制,再到明清时期的朝审和秋审制度,死刑监候从最初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一种思想,最后演变为一套相对完整而又成熟的司法制度。可以说,死刑监候的思想和制度的发展、成熟,在某种程度上也意味着中华传统法系的演进和成熟。“慎刑”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刑法、司法思想,也是中国古代独具特色的法律文化。清代是古代封建制度的集大成者,其慎刑制度和思想的发展达到了顶峰。清代较之于以往朝代,将死刑的立决、监候在立法上进行更加严格的区分,并在司法上予以贯彻实施。清朝入关,初颁律令,便对死刑的监候执行与立决执行加以明确区分。清代的死刑监候是指死囚犯被判处斩、绞刑的同时,宣布将其关押在监狱中等待来年秋审和朝审时再做决定。死刑监候案件司法过程主要包括定案拟罪和秋朝审,拟定死刑监候罪名是秋审和朝审的前提,秋审和朝审是死刑监候案件司法程序的必经阶段。死刑监候制度是清代慎刑思想的较为集中的体现,清代死刑监候制度中的“慎刑”表现在三方面:第一,清代立法上区分死刑立决与监候,尽量缩减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第二,在程序...
【文章来源】:南京师范大学江苏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8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理由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引言: 问题的提出
第一章 清代死刑监候制度在立法中的慎刑表现
第一节 清代死刑监候制度与慎刑观念
一、清代的慎刑观念
(一) 立法者的慎刑观念
(二) 司法官员的慎刑观念
(三) 民众的慎刑观念
二、清代死刑监候制度的确立
(一) 死刑监候的概念界定
(二) 明代对真犯死罪区分“决不待时”和“秋后处决”
(三) 《大清律集解附例》在死罪罪名下明确注明“立决”和“监候”
(四) 明代朝审和清代秋审的确立
第二节 《大清律例》中有关死刑监候的规定及其慎刑表现
一、清代立法对死刑的限制
(一) 死刑监候条款数目多于死刑立决
(二) 贯彻矜恤主义死刑原则
二、《大清律例》相较于《唐律》死刑监候规定的慎刑表现
(一) 同样罪行《大清律例》较《唐律》处罚较轻
(二) 《大清律例》较《唐律》规定更区分犯罪主体的地位与行为
(三) 《大清律例》较《唐律》规定更区分被害者的受伤程度
三、《大清律例》中有关死刑监候的律例条款的整体特征及其慎刑表现
(一) 以“纲常名教”为中心极力维持固有的家族和阶级秩序
(二) 分类详细明晰而又分布参差
第三节 清末法律变革中死刑监候制度的立法改革及慎刑表现
一、删除律内重法
二、虚拟死罪改流徒
三、主张死刑惟一
第二章 清代死刑监候制度在运行程序中的慎刑表现
第一节 定案拟罪中的慎刑
一、细密的司法机关体现慎刑
(一) 死刑案件司法审判机关层级众多
(二) 专设特殊司法机关审查少数民族死刑案件
(三) 盛京旗人及边外蒙古死刑案件由盛京刑部审办
二、地方及中央死刑案件初审审讯中的慎刑
(一) 严格的审讯原则
(二) 死刑案件审讯程序多样详细
(三) 限制刑讯
三、死刑案件覆审与覆核中的慎刑
(一) 死刑案件地方覆审中的慎刑
(二) 中央覆核各省死刑案件中的慎刑
(三) 中央覆审京师死刑案件中的慎刑
第二节 “解勘”和“在监”中的慎刑
一、“解勘”中的慎刑
(一) 严禁解役借机凌虐人犯
(二) 人犯中途患病应依法报明救治
(三) 患病严重的监候人犯免其解省
二、“在监”中的慎刑
(一) 分类禁囚制度体现慎刑
(二) 悯囚制度体现慎刑
(三) 满族囚犯的特殊监禁制度体现慎刑
第三节 秋朝审中的慎刑
一、地方秋审中的慎刑
(一) 各省秋审上报案件的截止日期因与京师路程的远近而不同
(二) 督抚具题分别新事、旧事
(三) 臬司、督抚审录详慎
二、中央秋审中的慎刑
(一) 专设总办秋审处办理秋审业务
(二) 刑部定拟看语相当谨慎
(三) 限定秋审招册的咨送时间
(四) 设立多种制度防止秋审定拟错误
(五) 皇帝裁决时最重视情实招册
三、朝审中的慎刑
(一) 刑部堂议后奏请特派大臣覆核以避免刑部固执己见
(二) 刑部定拟看语分初看、复看与总看
(三) 嘉庆皇帝斥责九卿会审徒有形式
第三章 清代死刑监候制度在运行结果上的慎刑表现
第一节 少杀慎杀的运行结果
一、实施缓决和可矜以减少死刑的适用
(一) 嘉庆年间《秋审指掌》记载了若干拟缓情形
(二) 多数监候犯人经历几次缓决后即可请旨减等发落
(三) 乾隆四十七年“缓决三次人犯减等条款”出现
(四) 清代皇帝不断强调“凡有一线可原即予减等发落”
(五) 救亲案件或缓决或矜减
二、设置留养承祀制度以减少死刑的适用
(一) 留养承祀的适用条件逐渐放宽
(二) 可声请留养承祀的案件类型多样化
(三) 对留养承祀的适用进行严格的监督
三、采取永远监禁的措施以减少死刑的适用
(一) 对几种特殊案件法律曲予保全
(二) 被监禁者有机会减刑释放
四、慎杀
(一) 慎重对待情实
(二) 慎重对待监候改立决
第二节 从死刑的最终执行看清代的慎刑
一、处决立决人犯时的慎刑表现
(一) 处决人犯应由正印官监决
(二) 处决人犯须于非停刑日
(三) 慎重对待临时呼冤
二、处决情实人犯时的慎刑表现
(一) 情实人犯处决前仍须覆奏
(二) 情实人犯仍须勾到始得执行死刑
三、死刑赦免和赎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死刑的实际执行
(一) 死刑赦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死刑的实际执行
(二) 赎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死刑的实际执行
第三节 从特殊死刑案件看清代的慎刑
一、从服制死刑案件看清代的慎刑
(一) 部分服制死刑案件实际运行结果较条款规定颇轻
(二) 以卑犯尊案件中存在缓决情形
(三) 以尊凌卑案件除特殊情形其余均是缓决
二、从职官勋贵死刑案件看清代的慎刑
(一) 秋审时官犯单独招册并先期进呈以昭慎重
(二) 秋审中并非所有官犯俱入情实
(三) 官犯免勾五次即入缓决
三、从旗人死刑案件看清代的慎刑
(一) 旗人享有免除部分死刑的特权
(二) 旗人杀死旗人案件逐渐放宽处罚
(三) 部分旗人享有“八议”特权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034851
【文章来源】:南京师范大学江苏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8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理由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引言: 问题的提出
第一章 清代死刑监候制度在立法中的慎刑表现
第一节 清代死刑监候制度与慎刑观念
一、清代的慎刑观念
(一) 立法者的慎刑观念
(二) 司法官员的慎刑观念
(三) 民众的慎刑观念
二、清代死刑监候制度的确立
(一) 死刑监候的概念界定
(二) 明代对真犯死罪区分“决不待时”和“秋后处决”
(三) 《大清律集解附例》在死罪罪名下明确注明“立决”和“监候”
(四) 明代朝审和清代秋审的确立
第二节 《大清律例》中有关死刑监候的规定及其慎刑表现
一、清代立法对死刑的限制
(一) 死刑监候条款数目多于死刑立决
(二) 贯彻矜恤主义死刑原则
二、《大清律例》相较于《唐律》死刑监候规定的慎刑表现
(一) 同样罪行《大清律例》较《唐律》处罚较轻
(二) 《大清律例》较《唐律》规定更区分犯罪主体的地位与行为
(三) 《大清律例》较《唐律》规定更区分被害者的受伤程度
三、《大清律例》中有关死刑监候的律例条款的整体特征及其慎刑表现
(一) 以“纲常名教”为中心极力维持固有的家族和阶级秩序
(二) 分类详细明晰而又分布参差
第三节 清末法律变革中死刑监候制度的立法改革及慎刑表现
一、删除律内重法
二、虚拟死罪改流徒
三、主张死刑惟一
第二章 清代死刑监候制度在运行程序中的慎刑表现
第一节 定案拟罪中的慎刑
一、细密的司法机关体现慎刑
(一) 死刑案件司法审判机关层级众多
(二) 专设特殊司法机关审查少数民族死刑案件
(三) 盛京旗人及边外蒙古死刑案件由盛京刑部审办
二、地方及中央死刑案件初审审讯中的慎刑
(一) 严格的审讯原则
(二) 死刑案件审讯程序多样详细
(三) 限制刑讯
三、死刑案件覆审与覆核中的慎刑
(一) 死刑案件地方覆审中的慎刑
(二) 中央覆核各省死刑案件中的慎刑
(三) 中央覆审京师死刑案件中的慎刑
第二节 “解勘”和“在监”中的慎刑
一、“解勘”中的慎刑
(一) 严禁解役借机凌虐人犯
(二) 人犯中途患病应依法报明救治
(三) 患病严重的监候人犯免其解省
二、“在监”中的慎刑
(一) 分类禁囚制度体现慎刑
(二) 悯囚制度体现慎刑
(三) 满族囚犯的特殊监禁制度体现慎刑
第三节 秋朝审中的慎刑
一、地方秋审中的慎刑
(一) 各省秋审上报案件的截止日期因与京师路程的远近而不同
(二) 督抚具题分别新事、旧事
(三) 臬司、督抚审录详慎
二、中央秋审中的慎刑
(一) 专设总办秋审处办理秋审业务
(二) 刑部定拟看语相当谨慎
(三) 限定秋审招册的咨送时间
(四) 设立多种制度防止秋审定拟错误
(五) 皇帝裁决时最重视情实招册
三、朝审中的慎刑
(一) 刑部堂议后奏请特派大臣覆核以避免刑部固执己见
(二) 刑部定拟看语分初看、复看与总看
(三) 嘉庆皇帝斥责九卿会审徒有形式
第三章 清代死刑监候制度在运行结果上的慎刑表现
第一节 少杀慎杀的运行结果
一、实施缓决和可矜以减少死刑的适用
(一) 嘉庆年间《秋审指掌》记载了若干拟缓情形
(二) 多数监候犯人经历几次缓决后即可请旨减等发落
(三) 乾隆四十七年“缓决三次人犯减等条款”出现
(四) 清代皇帝不断强调“凡有一线可原即予减等发落”
(五) 救亲案件或缓决或矜减
二、设置留养承祀制度以减少死刑的适用
(一) 留养承祀的适用条件逐渐放宽
(二) 可声请留养承祀的案件类型多样化
(三) 对留养承祀的适用进行严格的监督
三、采取永远监禁的措施以减少死刑的适用
(一) 对几种特殊案件法律曲予保全
(二) 被监禁者有机会减刑释放
四、慎杀
(一) 慎重对待情实
(二) 慎重对待监候改立决
第二节 从死刑的最终执行看清代的慎刑
一、处决立决人犯时的慎刑表现
(一) 处决人犯应由正印官监决
(二) 处决人犯须于非停刑日
(三) 慎重对待临时呼冤
二、处决情实人犯时的慎刑表现
(一) 情实人犯处决前仍须覆奏
(二) 情实人犯仍须勾到始得执行死刑
三、死刑赦免和赎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死刑的实际执行
(一) 死刑赦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死刑的实际执行
(二) 赎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死刑的实际执行
第三节 从特殊死刑案件看清代的慎刑
一、从服制死刑案件看清代的慎刑
(一) 部分服制死刑案件实际运行结果较条款规定颇轻
(二) 以卑犯尊案件中存在缓决情形
(三) 以尊凌卑案件除特殊情形其余均是缓决
二、从职官勋贵死刑案件看清代的慎刑
(一) 秋审时官犯单独招册并先期进呈以昭慎重
(二) 秋审中并非所有官犯俱入情实
(三) 官犯免勾五次即入缓决
三、从旗人死刑案件看清代的慎刑
(一) 旗人享有免除部分死刑的特权
(二) 旗人杀死旗人案件逐渐放宽处罚
(三) 部分旗人享有“八议”特权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03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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