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类案件的起诉期限及错误婚姻登记的救济——张某不服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1-02-15 13:40
<正>【案情简要】2001年,张某与杨某1经恋爱后准备结婚。杨某1因故未能取得结婚所需的身份证和其他资料,遂使用伪造的名为"杨某2"的虚假身份证和盖有虚假村委会印章的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于2001年3月向原某乡人民政府申请结婚登记。其中,张某和杨某1(签名杨某2)本人签字的《结婚登记申请书》载明:张某,男,1975年9月出生,出生地及现住址均为某市某县某村,身份证件号××××××;杨某2,女,1976年4月出生,出生地及现住址均为某省某市某乡,身份证件号××××××。
【文章来源】:中国民政. 2020,(18)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案情简要】
【典型意义】
一、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适格被告。
二、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姻登记类案件是否适用起诉期限存在分歧。
三、不服婚姻登记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受是否存在民事救济途径的影响。
【办案体会】
本文编号:3034950
【文章来源】:中国民政. 2020,(18)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案情简要】
【典型意义】
一、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适格被告。
二、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姻登记类案件是否适用起诉期限存在分歧。
三、不服婚姻登记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受是否存在民事救济途径的影响。
【办案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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