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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项冲突仲裁裁决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1-02-16 23:39
  <正>一、基本案情2006年11月23日,樊某与甲煤矿签订《协议》,约定樊某与甲煤矿共同开采、经营管理和销售甲煤矿范围内的煤碳,叶某为甲煤矿的担保方。《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煤矿向昆明仲裁委申请仲裁。2009年3月16日,昆明仲裁委受理该案;2011年11月3日,该委作出140号裁决,解除《协议》并裁定双方各自返还,叶某对甲煤矿的相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前述仲裁案受理过程中,叶某亦就《协议》向昆明仲裁委申请仲裁。2010年1月28日,昆明仲裁委受理该案;2012年7月27日,该委作出149号裁决,以《协议》违反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为由,确认《协议》无效、《协议》中的担保条款无效,叶某不承担保证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20,(20)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案情
二、分歧意见
三、评析意见
    (一)冲突仲裁裁决的程序法分析
    (二)140号裁决的实体法分析
    (三)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的其他问题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事重复起诉的识别路径[J]. 袁琳.  法学. 2019(09)
[2]论中国民事诉讼的理论共识[J]. 任重.  当代法学. 2016(03)
[3]先决问题与中间裁判[J]. 傅郁林.  中国法学. 2008(06)



本文编号:3037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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