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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民法编纂的历史反思:以传统法的体系化改造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1-02-20 00:10
  如何在近代的民法典中安置传统法,这不仅是立法技术问题,更关乎传统与近代的社会文化整合,关乎民法典的社会有效性。清末、民国在编纂民律草案之际,为消除传统与近代的社会文化冲突,致力于对传统法进行体系化改造。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典建构完成了统一的近代民法体系,但经过体系化改造的传统法多已失去了价值内涵与规范功能,只有"习惯条款"和极少的传统法可以发挥有限的作用。究其根源,近代的立法者不是从中国社会出发去改造传统法,而是按照近代民法体系去改造传统法。中国近代对传统法体系化改造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在建构现代民法体系的过程中加以汲取。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家. 2020,(08)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序说:近代化的民法典如何安置传统法?
二、“民律草案”与传统法的改造
    (一)《大清民律草案》对传统法的选择性改造
    (二)民国《民律草案》对传统法的折中性改造
三、民国民法对传统法的全面体系化改造
    (一)革命的立法政策与工具化的民法体系
    (二)以德国民法体系改造中国传统法
四、对体系化改造传统法的历史检讨
    (一)连接“传统与近代”,回归中国社会
    (二)建构传统与近代融合的民法体系



本文编号:304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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