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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侵害雇主财物的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21-02-25 03:05
  司法实践中个体工商户雇员侵害雇主财产型犯罪的罪名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罪、盗窃罪和侵占罪。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单位"的前提下,不应随意作扩大解释,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个体工商户雇员单纯的劳务行为也无法与雇主形成代为保管的委托关系。个体工商户雇员以调换二维码等方式非法占有雇主财产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31)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案情简介
二、分歧意见
三、法理评析
    (一)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中“其他单位”范畴
    (二)个体工商户雇员的单纯劳务行为不能视为“代为保管”他人财物
    (三)个体工商户雇员调换饭店二维码的行为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



本文编号:305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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