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而不用,单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发布时间:2021-03-11 04:51
<正>【案情】2019年7月中旬,马某参加了某贸易公司的面试,经两轮面试后,于7月30日收到该贸易公司发来的电子邮件,邮件中的录用通知函除载明马某的职务、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和试用期等内容外,还特别载明:如接受录用需当天回复邮件确认入职,并于9月2日携带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函、最新体检报告单办理入职手续,马某当天立即回复邮件许诺准时入职。2019年8月底,马某办结了从原单位离职的各项手续,于约定的日期即9月2日到该贸易公司办理入职手续,
【文章来源】: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20,(10)
【文章页数】:1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评析】
【延伸思考】
本文编号:3075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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