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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文本考:版本、正本、副本及译本

发布时间:2021-03-31 00:37
  《大宪章》是一份特许状,分为1215、1216、1217和1225年4个版本。《大宪章》正本是有法律效力的文本,特征是正式写就以及加盖国玺印章。"大宪章"一名出现于1218年,并在爱德华一世时期完全确立,指的是1225年《大宪章》。1225年《大宪章》是英国的制定法。《大宪章》存在诸多正本、副本和译本。《大宪章》中文译本繁多,不过全是1215年《大宪章》的译本。《大宪章》具有丰富的研究意义,无论是文本本身的形成,对现代宪治转型的促进,还是对近代中国的影响,都值得研究者进一步探索。 

【文章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0,38(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1215年《大宪章》的4份正本
二、延续与断裂:1216年《大宪章》
三、《大宪章》和《森林区特许状》:1217年的两份特许状
    (一)1217年《大宪章》
    (二)1217年《森林区特许状》
四、《大宪章》名实考:“大宪章”一名的确立
五、自愿的授权:1225年《大宪章》和《森林区特许状》
六、成为制定法:1297年确认的1225年《大宪章》
七、14到17世纪的《大宪章》:《制定法卷宗》中的《大宪章》
八、《大宪章》的副本与译本
九、《大宪章》在中国:简介与译本
十、《大宪章》文本研究的意义



本文编号:311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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