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对抗商业自动决策算法的私权设计
发布时间:2021-04-12 13:25
自动决策算法能够替代人类做出决定,其在便捷了社会生活的同时也使得个体有遭受算法不公的危险。作为因应之道的算法解释权路径因技术障碍适用范围有限,因过度扰乱商业经营而不具备规范的合理性;算法应用拒绝权路径使得个体可以事先地、全面地拒绝自动决策算法对自身事务的处理,严重危及了自动决策算法的应用,应为法秩序所拒绝。我国应当在不损及自动决策算法创新价值的前提下建构一套个人对抗算法暴政的私权体系:数据主体不得请求企业解释自动决策算法的决策逻辑,但可以请求告知决策依据的自身数据;数据主体不得事先地拒绝自动决策算法的应用,但可以拒绝接受自动决策算法结果;在特定情况下,数据企业可以对抗数据主体算法结果拒绝权,但应采取合理的程序性措施确保个体申诉的可能。
【文章来源】:清华法学. 2020,14(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目次
一、问题的源起
二、自动决策算法解释权的提出及其弊端
(一)自动决策算法解释权的提出
(二)《条例》并未规定算法解释权
1.对第22条和序言第71条的教义学分析
2.对第13条至第15条的教义学分析
(三)算法解释权在技术上的适用障碍
(四)算法解释权阻碍现代商业的发展
1.公开算法逻辑侵犯商业秘密
2.算法解释权扰乱商业模式
三、自动决策算法应用拒绝权的提出及其弊端
(一)算法应用拒绝权的提出
(二)算法应用拒绝权的弊端
(三)作为折中方案的算法结果拒绝权
四、平衡之道:自动决策算法结果拒绝权
(一)算法结果拒绝权之适用前提
1.该权利以自动决策算法为对象
2.自动决策算法须是实际决策者
3.算法决策应对数据主体产生严重影响
(二)对算法结果拒绝权的法律豁免
1.算法结果对缔结或履行合同是必要的
2.根据欧盟或成员国法律豁免
3.同意豁免规则
(三)数据企业应提供妥当的程序性保障
(四)算法原则上不得使用个人敏感数据
五、借鉴与展望:个人对抗算法不公的中国应对
(一)我国不应承认个人的算法解释请求权
(二)数据主体得请求告知算法处理的自身数据
(三)数据主体享有算法结果拒绝权
(四)数据企业应享有正当的豁免可能
(五)数据企业应提供充分的程序性保障
(六)私权实现的制度性保障
1.设立企业内部的数据活动顾问并明确其法律责任
2.建立企业外部的数据活动监管机构
3.设计明确的损害赔偿和罚金规则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算法决策规制——以算法“解释权”为中心[J]. 解正山. 现代法学. 2020(01)
[2]大数据时代的算法解释权:背景、逻辑与构造[J]. 张恩典. 法学论坛. 2019(04)
[3]人工智能推算技术中的平等权问题之探讨[J]. 徐琳. 法学评论. 2019(03)
[4]自动决策算法的法律规制:以数据活动顾问为核心的二元监管路径[J]. 林洹民.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3)
[5]算法规制的迭代与革新[J]. 张凌寒. 法学论坛. 2019(02)
[6]风险防范下算法的监管路径研究[J]. 张凌寒. 交大法学. 2018(04)
[7]商业自动化决策的算法解释权研究[J]. 张凌寒.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3)
本文编号:3133376
【文章来源】:清华法学. 2020,14(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目次
一、问题的源起
二、自动决策算法解释权的提出及其弊端
(一)自动决策算法解释权的提出
(二)《条例》并未规定算法解释权
1.对第22条和序言第71条的教义学分析
2.对第13条至第15条的教义学分析
(三)算法解释权在技术上的适用障碍
(四)算法解释权阻碍现代商业的发展
1.公开算法逻辑侵犯商业秘密
2.算法解释权扰乱商业模式
三、自动决策算法应用拒绝权的提出及其弊端
(一)算法应用拒绝权的提出
(二)算法应用拒绝权的弊端
(三)作为折中方案的算法结果拒绝权
四、平衡之道:自动决策算法结果拒绝权
(一)算法结果拒绝权之适用前提
1.该权利以自动决策算法为对象
2.自动决策算法须是实际决策者
3.算法决策应对数据主体产生严重影响
(二)对算法结果拒绝权的法律豁免
1.算法结果对缔结或履行合同是必要的
2.根据欧盟或成员国法律豁免
3.同意豁免规则
(三)数据企业应提供妥当的程序性保障
(四)算法原则上不得使用个人敏感数据
五、借鉴与展望:个人对抗算法不公的中国应对
(一)我国不应承认个人的算法解释请求权
(二)数据主体得请求告知算法处理的自身数据
(三)数据主体享有算法结果拒绝权
(四)数据企业应享有正当的豁免可能
(五)数据企业应提供充分的程序性保障
(六)私权实现的制度性保障
1.设立企业内部的数据活动顾问并明确其法律责任
2.建立企业外部的数据活动监管机构
3.设计明确的损害赔偿和罚金规则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算法决策规制——以算法“解释权”为中心[J]. 解正山. 现代法学. 2020(01)
[2]大数据时代的算法解释权:背景、逻辑与构造[J]. 张恩典. 法学论坛. 2019(04)
[3]人工智能推算技术中的平等权问题之探讨[J]. 徐琳. 法学评论. 2019(03)
[4]自动决策算法的法律规制:以数据活动顾问为核心的二元监管路径[J]. 林洹民.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3)
[5]算法规制的迭代与革新[J]. 张凌寒. 法学论坛. 2019(02)
[6]风险防范下算法的监管路径研究[J]. 张凌寒. 交大法学. 2018(04)
[7]商业自动化决策的算法解释权研究[J]. 张凌寒.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3)
本文编号:3133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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