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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法律适用及其完善

发布时间:2021-04-12 17:08
  监护权的内容包括对被监护人的人身照顾、财产照管等,监护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撤销监护权制度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非惩罚失职监护人,因此,司法实践应当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和"不得已而为之"原则作为撤销监护权制度的根本理念。我国现行立法就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主体、法定事由、法律效果及判后安置等进行了规定,但从司法实践及国情角度出发,设置监护监督制度、将检察机关纳入有权申请撤销监护权的主体范围、增加部分撤销监护权制度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20,(10)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婚内撤销监护权案的分析样本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理由概述
二、监护权及其撤销制度的司法理念考察[1]
    (一)监护权的概念
    (二)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司法理念
三、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立法及实践考量
    (一)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
    (二)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事由
    (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效果
    (四)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四、婚内撤销监护权案的判决分析
    (一)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的法律分析
    (二)基金会的“辅助监护人”地位问题
五、完善现行监护权撤销制度的思考
    (一)设立并完善监护监督制度
    (二)将检察机关列入撤销监护权的申请人范围
    (三)增加部分撤销监护权制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民法总则》第36条的撤销监护制度[J]. 王苑.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8(01)



本文编号:313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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