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法理论文 >

论《唐律》对主典职务犯罪的惩治

发布时间:2021-04-18 00:18
  主典是《唐律》官吏职务犯罪的特殊主体之一,也是唐代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中负责处理公文的胥吏,主要包括令史、书令史与府、佐、史等,在《唐律》中主典属于主守官。《唐律》中有一些职务犯罪以主典为特殊主体。主典作为主守官与监临官一样承担更为严厉的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33(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唐代主典在胥吏中的特殊地位
二、《唐律》中的主典职务犯罪
    (一)主典渎职罪
        1.官文书稽程
        2.主典擅自开启官物印封
        3. 官户奴婢产子而典吏不附帐
        4.主典替代不将正案分付后人
    (二)主典赃罪
        1.监临主司受财枉法与受财不枉法
        2.以监临主守为特殊主体的赃罪
三、《唐律》对主典犯罪的严惩
    (一)作为主守官的主典犯罪后刑事责任加重
        1.在共同犯罪中作为监临主守的主典一律按照首犯论处
        2.作为监临主守的主典犯罪量刑加重
    (二)主典在同职公坐中的特殊刑事责任
四、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唐代典吏考[J]. 顾成瑞.  齐鲁学刊. 2016(01)
[2]唐代的主典[J]. 李蓉.  三峡学刊. 1995(01)
[3]论唐代的吏[J]. 张广达.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9(02)



本文编号:3144416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lilunwen/3144416.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fa9ae***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