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律》对主典职务犯罪的惩治
发布时间:2021-04-18 00:18
主典是《唐律》官吏职务犯罪的特殊主体之一,也是唐代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中负责处理公文的胥吏,主要包括令史、书令史与府、佐、史等,在《唐律》中主典属于主守官。《唐律》中有一些职务犯罪以主典为特殊主体。主典作为主守官与监临官一样承担更为严厉的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33(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唐代主典在胥吏中的特殊地位
二、《唐律》中的主典职务犯罪
(一)主典渎职罪
1.官文书稽程
2.主典擅自开启官物印封
3. 官户奴婢产子而典吏不附帐
4.主典替代不将正案分付后人
(二)主典赃罪
1.监临主司受财枉法与受财不枉法
2.以监临主守为特殊主体的赃罪
三、《唐律》对主典犯罪的严惩
(一)作为主守官的主典犯罪后刑事责任加重
1.在共同犯罪中作为监临主守的主典一律按照首犯论处
2.作为监临主守的主典犯罪量刑加重
(二)主典在同职公坐中的特殊刑事责任
四、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唐代典吏考[J]. 顾成瑞. 齐鲁学刊. 2016(01)
[2]唐代的主典[J]. 李蓉. 三峡学刊. 1995(01)
[3]论唐代的吏[J]. 张广达.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9(02)
本文编号:3144416
【文章来源】: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33(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唐代主典在胥吏中的特殊地位
二、《唐律》中的主典职务犯罪
(一)主典渎职罪
1.官文书稽程
2.主典擅自开启官物印封
3. 官户奴婢产子而典吏不附帐
4.主典替代不将正案分付后人
(二)主典赃罪
1.监临主司受财枉法与受财不枉法
2.以监临主守为特殊主体的赃罪
三、《唐律》对主典犯罪的严惩
(一)作为主守官的主典犯罪后刑事责任加重
1.在共同犯罪中作为监临主守的主典一律按照首犯论处
2.作为监临主守的主典犯罪量刑加重
(二)主典在同职公坐中的特殊刑事责任
四、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唐代典吏考[J]. 顾成瑞. 齐鲁学刊. 2016(01)
[2]唐代的主典[J]. 李蓉. 三峡学刊. 1995(01)
[3]论唐代的吏[J]. 张广达.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9(02)
本文编号:314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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