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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地方

发布时间:2021-04-27 10:49
  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目标,地方的意义不可替代。实践中,地方既表现出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也呈现出一些问题,其原因在于国家治理结构中的地方双重角色。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以国家全面法治为目标。为此,必须重视地方的独特功能,从制度上塑造和规范地方自主。作为动态平衡过程的央地关系,应当以建构基于规则的、更具稳定性的法治秩序作为出发点与评价标准。着眼于宪法的规范体系,在中央层面,应当明确"中央统一领导"的规范内涵;在地方层面,应当为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供制度保障,形成民主的地方治理结构与自我负责的理念。 

【文章来源】:法学家. 2020,(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地方性问题
二、地方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双重角色
    (一)实施主体的双重性
    (二)工作目标的双重性
    (三)绩效评价的双重性
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地方功能
    (一)地方自主促进法治目标的整体化
    (二)地方经验促进法治方式的多元化
    (三)地方建设促进法治文明的社会化
四、地方接受“中央统一领导”的内涵
    (一)《宪法》第3条第4款的规范意义
    (二)“中央统一领导”的规范语句转化
    (三)“中央统一领导”的内涵填充
五、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制度保障
    (一)地方公法人格的塑造
    (二)地方民主的开放互动
    (三)法治国家建设的地方协同
结语:经由地方走向全面法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地方立法能力的适度释放——兼论“行政三法”的相关修改[J]. 余凌云.  清华法学. 2019(02)
[2]“地方法制”的概念及其方法论意义[J]. 葛洪义.  法学评论. 2018(03)
[3]承包型法治:理解“地方法治”的新视角[J]. 丁轶.  法学家. 2018(01)
[4]论地方事务[J]. 叶必丰.  行政法学研究. 2018(01)
[5]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地区差异的定量分析[J]. 王敬波.  法学研究. 2017(05)
[6]地方法治概念证成——基于治权自主的法理阐释[J]. 倪斐.  法学家. 2017(04)
[7]论地方政府事权的法理基础与宪法结构[J]. 王建学.  中国法学. 2017(04)
[8]行政组织法功能的行为法机制[J]. 叶必丰.  中国社会科学. 2017(07)
[9]立法赋权、决策控制与地方治理的法治转型[J]. 秦小建.  法学. 2017(06)
[10]中国“法治大跃进”批判[J]. 姚建宗,侯学宾.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6(04)



本文编号:316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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