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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行为日常化的帮助犯之司法认定——以杨某购买、提供喷漆、胶水成立寻衅滋事罪为例

发布时间:2021-05-31 19:08
  从杨某购买、提供喷漆、胶水成立寻衅滋事罪一案出发,提出事先通谋的帮助行为不是"中立的帮助行为";从犯罪故意的认识要素要求与限度以及故意的意志要素的相当性角度,辨析日常生活行为转化为帮助犯的充分条件,不仅要具有帮助行为与帮助故意,还须满足认识到"促进制造违法事实"的社会意义,同时意志上与所欲促成的违法事实具有相当性。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20,(1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日常生活行为与帮助犯行为之争
    (一)案例分析样本[1]
    (二)观点之争
    (三)裁判结果
二、事先通谋的帮助行为不是“中立的帮助行为”
三、评价构成要件要素行为,应当遵守形式逻辑推理规则
四、成立帮助犯应同时具备帮助的行为、帮助的故意
    (一)不法性层面的帮助行为—促进实行者制造违法事实
    (二)责任层面的帮助的故意—促进制造违法事实的故意
        1. 意识上有“促进制造违法事实”的认识。
        2. 意志上与“促进制造违法事实”具有相当性。
结语



本文编号:3208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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