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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微信群组织他人抢红包的行为应定为赌博罪

发布时间:2021-06-06 11:24
  建立微信群组织他人抢红包符合聚众赌博的特征,是一种新型的赌博犯罪行为。针对该类行为,司法实践中存在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定性争议。开设赌场是赌博行为(聚众赌博)的加重处罚情形,二者在构成要件上存在高度的重合,刑法教义学分析难以为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提供区分标准,也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指引。鉴于微信群自身的特殊性,根据刑法"递进式"评价的原则,以及司法解释关于开设赌场的认定条件和思路,将建立微信群组织他人抢红包的行为认定为赌博罪,是一种更为合理和妥适的司法判断。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16,(18)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典型案例:
一、建立微信群组织他人抢红包行为符合赌博行为的特征
二、刑法教义学分析难以为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提供区分标准
三、建立微信群组织他人抢红包的行为认定为赌博罪更为合理
    (一)微信群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宜慎重对待,从而得出相对妥适的判断结论
    (二)开设赌场行为系赌博行为的加重处罚情形,根据刑法“递进式”评价的原则,宜将该类行为首先评价为赌博罪
    (三)本案行为不符合司法解释关于开设赌场的认定条件和思路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开设赌场罪与聚众赌博罪之区分应重点判断行为人对赌博活动的控制性[J]. 宋君华,邢宏伟,陈启辉.  中国检察官. 2012(24)
[2]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J]. 苏力.  中外法学. 2009(01)
[3]刑法伦理解释论[J]. 张武举.  现代法学. 2006(01)



本文编号:321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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