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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环境刑法中的危险犯

发布时间:2021-06-09 19:45
  德国环境刑法对环境犯罪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中绝大部分犯罪的基本形态属于危险犯。从类型划分上看,德国环境刑法中的危险犯既包括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也包括对人的危险犯和对环境的危险犯,同时包括故意危险犯和过失危险犯。德国环境刑法对危险犯的规定折射出刑法的早期化干预、较为彻底的责任主义、刑法的明确性、生态法益与人类法益并置等理念。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我国当前情况下,德国环境刑法中的危险犯立法值得借鉴。 

【文章来源】: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0(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引 言
二、德国环境刑法中危险犯的立法与类型
    (一)德国环境刑法中危险犯的立法
    (二)德国环境刑法中危险犯的类型
三、德国环境刑法中危险犯立法蕴含的刑法理念
    (一)刑法的早期化干预理念
    (二)较为彻底的责任主义理念
    (三)刑法的明确性理念
    (四)生态法益与人类法益并重的理念
四、比较与启示
    (一)全面依法治国的视角
    (二)生态文明建设的视角
五、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环境污染犯罪的追诉现状及反思[J]. 李梁.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5)
[2]污染环境罪的争议问题[J]. 张明楷.  法学评论. 2018(02)
[3]中德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比较研究[J]. 苏永生,朱晓平.  青海社会科学. 2018(01)
[4]法益解释机能的司法实现——以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判定为线索[J]. 焦艳鹏.  现代法学. 2014(01)



本文编号:3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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