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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域下的清代疫灾奏报与防治

发布时间:2021-06-13 04:27
  清代因疫灾频发,因而形成一套由官府主导的从奏报到防治的应急机制,大的疫灾半月或旬日奏报一次。特别是道光元年(1821)的《救疫章程》为以后所援用,说明清朝已把对疫灾的防治初步纳入法制化体系,救治措施也向以医药为主要手段,以挽救病患者生命为目标转化。作为责任主体,因救灾不力或隐瞒欺饰而被处罚的封疆大吏不乏其人。但整体而言,清朝对疫灾的防治未能达到制度化水准。这也使得清朝的疫灾防控机制仍处于初步阶段。 

【文章来源】: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46(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疫灾奏报机制
二、以医药为主的救治机制
三、《救疫章程》的制订及其援引
四、对瞒报及救灾不力官员的惩处
五、通过法律手段稳定社会秩序
六、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嘉庆十八年冀鲁豫三省灾荒史料[J]. 吕小鲜.  历史档案. 1990(04)
[2]十八世纪我国长江下游等地区的气候[J]. 龚高法,张丕远,张瑾瑢.  地理研究. 1983(02)
[3]中国近五千年来气候变迁的初步研究[J]. 竺可桢.  考古学报. 1972(01)



本文编号:3226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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