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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德国、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24 01:14

  本文关键词:中国、德国、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比较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已经进入到大众化阶段,越来越多的人也开始把目光投向研究生教育,近年来法学科研究生的扩招更是成为焦点。但是,我国的法学研究生教育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和缺陷,需要进行进一步改革。德国、澳大利亚分别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同时德国和澳大利亚也是中国法学研究生的主要留学目的地。德国的法学类研究生教育以重视科研能力与实务能力的培养而闻名,而澳大利亚法学类研究生教育讲究培养的灵活性与多样性。本文主要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及数据研究方法对中国、德国、澳大利亚三个国家的法学研究生教育进行比较研究,通过研究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同德国、澳大利亚法学类研究生教育在办学能力、培养目标、录取规则、授课方式、质量控制及国际化等方面皆存有不同之处,造成此种差异的原因主要来源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中国可以立足于本国国情,积极借鉴德国与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的有益模式,从中获得启示,以此推动法学研究生教育的规范化、科学化与民主化,打造具有灵活性与多样性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切实提高我国的法学研究生教育水平。
【关键词】:中国 德国 澳大利亚 法学研究生教育
【学位授予单位】:北京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0-4;G642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9
  • 第一章 绪论9-14
  • 1.1 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9-10
  • 1.2 国内外研究概况及发展趋势10-12
  • 1.2.1 国内研究概括10-11
  • 1.2.2 国外研究概括11
  • 1.2.3 发展趋势11-12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12
  • 1.4 概念界定12-14
  • 第二章 法学教育概述14-17
  • 2.1 法学教育的含义14
  • 2.2 法学教育体系14-15
  • 2.3 法学教育的价值意义15-17
  • 第三章 中国、德国和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现状17-38
  • 3.1 中国的法学研究生教育现状17-23
  • 3.1.1 相互区分的培养目标17-18
  • 3.1.2“严进宽出”的录取与毕业规则18-19
  • 3.1.3 比较丰富的法学研究生层次19-20
  • 3.1.4 以必修课程为主的课程设置20-21
  • 3.1.5 正在改变的授课方式21
  • 3.1.6 初期探索中的质量控制21-22
  • 3.1.7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22-23
  • 3.1.8 研究生就业困难23
  • 3.2 德国法学研究生教育现状23-31
  • 3.2.1 充分的办学自主权24
  • 3.2.2 重新定位的培养目标24-25
  • 3.2.3“宽进严出”的录取和毕业规则25-26
  • 3.2.4 全新的学位设置26-27
  • 3.2.5 日益完善的课程设置27-28
  • 3.2.6 丰富的教学方法28-29
  • 3.2.7 非常注重科研29-30
  • 3.2.8 严格的质量控制30-31
  • 3.2.9 逐渐与国际趋同31
  • 3.3 澳大利亚的法学研究生教育现状31-38
  • 3.3.1 极大的办学自主权32
  • 3.3.2 丰富的办学层次32-34
  • 3.3.3 弹性的学制34-35
  • 3.3.4 充分的选课自由35
  • 3.3.5 灵活的教学方式35
  • 3.3.6 规范的宽进严出35-36
  • 3.3.7 严格的质量保证36-37
  • 3.3.8 深度的国际化37-38
  • 第四章 中国在法学研究生教育方面与德国、澳大利亚存在的不同与差距38-44
  • 4.1 录取规则38-39
  • 4.2 培养目标39-40
  • 4.3 课程设置40-42
  • 4.4 教学方式42
  • 4.5 教育质量控制42-43
  • 4.6 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43-44
  • 第五章 中国与德国和澳大利亚在法学研究生教育方面存在差距的原因44-51
  • 5.1 法治理念的缺失44-45
  • 5.2 教育投资的不足45
  • 5.3“重理轻文”的观念45-46
  • 5.4 国际化水平较低46-48
  • 5.5 法学研究生数量大幅度提升48
  • 5.6 司法考试的冲击48-51
  • 第六章 德国、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给中国的启示51-60
  • 6.1 重新定位培养目标51-52
  • 6.2 增强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灵活性52-54
  • 6.3 提高学术科研能力54-55
  • 6.4 加强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55-56
  • 6.5 加强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56-57
  • 6.6 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57-58
  • 6.7 发展民办法学研究生项目58-60
  • 结论60-61
  • 参考文献61-64
  • 致谢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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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2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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