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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如何进入法治:形式法治理论的失败

发布时间:2021-10-11 01:23
  形式法治理论的支持者认为,"合法性"是法治的最基本特质,对法治进行定义无需诉求于实质价值,特别是无需诉求于道德化的实质价值。形式法治理论告诉了我们法治的结构层次如何,却忽略了法治是一个动态的主题。形式法治理论无法解释法治的"实践特征"与"治理特征"。形式法治理论是一个失败的理论,它既不能理解法治是一种权威的道德理念,也不能理解法律的主张如何在实践推理中成为一种权威性理由。实质法治理论面临着实质价值分歧的难题。薄的实质法治理论既能够包容价值分歧,又不会陷入怀疑主义或相对主义的泥沼。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0,26(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8 页

【文章目录】:
一、法治的形式理论
    (一)形式化的合法性
    (二)形式法治理论的价值观念
    (三)法治的动态性
二、权威与实质价值
    (一)富勒的第八项原则
    (二)法治作为道德理念
    (三)内在的实践理性
三、如何看待实质价值?
    (一)实质价值的分歧
    (二)形式法治理论的修正主义
    (三)薄的实质法治理论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实质法治:法治的必然选择[J]. 李桂林.  法学. 2018(07)
[2]权威的规范性间隙[J]. 金韬.  道德与文明. 2018(02)
[3]反对形式法治[J]. 沈宏彬.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7(02)
[4]法治必然承诺特定价值吗?[J]. 陈景辉.  清华法学. 2017(01)
[5]形式法治与法教义学[J]. 张翔.  法学研究. 2012(06)
[6]法律的内在价值与法治[J]. 陈景辉.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2(01)



本文编号:3429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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