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一流建设背景下融合卓越法律人才与应用法律人才培养
发布时间:2021-10-23 14:29
长期以来,传统观点习惯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应用法律人才培养人为割裂开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快速发展,这种人才培养的传统理念需要予以重新审视。高等教学教育实践表明,融合卓越法律人才与应用法律人才两种人才培养模式不仅在理论上有其必要性,而且在实践中有其可能性。各类高校可"因地制宜"与"因材施教"并举,在融合两种人才培养模式方面做出有益尝试。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21)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和应用法律人才培养融合的必要性
(一)二者融合是法学教育实现人才培养功能之使然
(二)二者融合是法学教育实现社会服务功能之使然
(三)二者融合是法律教育之现实所决定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和应用法律人才培养的融合的可能性
(一)政府在政策层面的引导
(二)相关高等院校的法律人才培养实践
1.985高校法学院(系)之实践——以中国政法大学为例
2.地方二本院校之实践——以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为例
三、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普通高校培养基层卓越法律人才的难题与解题[J]. 李训伟. 法制博览. 2020(11)
[2]论从卓越法律人才到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转变[J]. 谢伟. 社会科学家. 2019(10)
[3]从法律人才到法治人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六年检讨[J]. 何跃军,陈淋淋. 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18(05)
[4]美国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校企联合培养模式及对我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启示[J]. 龙著华. 探求. 2014(05)
[5]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若干个问题探讨——基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的思考和探索[J]. 吴汉东,刘茂林. 法学教育研究. 2012(01)
本文编号:3453358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21)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和应用法律人才培养融合的必要性
(一)二者融合是法学教育实现人才培养功能之使然
(二)二者融合是法学教育实现社会服务功能之使然
(三)二者融合是法律教育之现实所决定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和应用法律人才培养的融合的可能性
(一)政府在政策层面的引导
(二)相关高等院校的法律人才培养实践
1.985高校法学院(系)之实践——以中国政法大学为例
2.地方二本院校之实践——以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为例
三、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普通高校培养基层卓越法律人才的难题与解题[J]. 李训伟. 法制博览. 2020(11)
[2]论从卓越法律人才到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转变[J]. 谢伟. 社会科学家. 2019(10)
[3]从法律人才到法治人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六年检讨[J]. 何跃军,陈淋淋. 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18(05)
[4]美国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校企联合培养模式及对我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启示[J]. 龙著华. 探求. 2014(05)
[5]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若干个问题探讨——基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的思考和探索[J]. 吴汉东,刘茂林. 法学教育研究. 2012(01)
本文编号:345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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