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视域下法学体系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1-12-22 09:15
从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边缘法学来理解传统的法学体系已是理论界的共识。突破传统法学体系束缚,以结构主义建构法学体系的内、外部结构属有益的理论创新。基于结构的转换与自身调整性,其较传统法学体系呈现出一种动态的进程:权利、义务和责任得以系统化、层次化;法与其他因素以及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不断转换、调整,边缘法学日益受到关注。研究可知,内、外部结构均是从结构的特征出发而符合逻辑的推论结果,两者统一于内部证成,二者相互联结,集中体现结构的整体性、转换性和自身调整性。
【文章来源】: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34(03)
【文章页数】:9 页
【部分图文】:
法学体系的内部结构逻辑图
关于法学体系内部结构与外部结构的关系可以从法律证成的角度来理解。法律证成,即在法律上证明一个法律结论成立并为此提供充分理由的动态过程。证成有内外之分。阿列克西认为,“内部证成指的是一个判断是否能从为了证成该判断而引述的前提中符合逻辑地推导出来,外部证成则是为了解决在内部证成过程之中所使用的前提的正确性的问题。”[29]274法学体系的内部结构作为一个整体,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法学研究主要就实体法的规定进行分析论证。内部结构因其自身的完整性而具有相对独立性,存在于其自发的发展进程中。内部证成便是对这一过程的逻辑延展。也就是说,结构视角下法学体系本身就是一套完整的内部证成。在这一逻辑推论中,结构的三大特征是我们所依赖的大前提,法学体系当然成为小前提,最终所得出的结构便是法学体系具有结构所称的三大特征。见图2。内部证成是从结构的特征出发逻辑推导出法学体系的内部结构与外部结构。因而可以认为内部结构与外部结构都是内部证成符合逻辑的推论结果。两者均是结构视域下法学体系的组成内容,依赖于同一大小前提。内部结构主要体现结构的整体性与转换性,而外部结构集中表现了结构的自身调整性,两者与结构的三大特征相互呼应。内部证成保证推论结果是在大小前提的基础上合理推断出来的。但是其依赖的大小前提的正确性却需要外部证成。如果我们借助内、外部结构去证明内部证成所依据的大前提之正确性就犯了循环论证的错误。也就是说不能用法学体系在结构特征方面的具体表现,去证明结构所具有的转换性、自身调整性。这也就意味着,将结构作为一种研究视角,结构的特征是不证自明、完全合理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的调适[J]. 赵秉志,袁彬. 法学. 2013(09)
[2]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J]. 雷磊. 法学研究. 2013 (01)
[3]论宪法权利体系及其构成[J]. 刘茂林,秦小建.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3(01)
[4]作为公法与根本法的宪法[J]. 夏泽祥. 法学. 2012(02)
[5]刑法的调整对象新界说[J]. 陈自强.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03)
[6]法律责任概念的形式构造[J]. 余军,朱新力. 法学研究. 2010(04)
[7]宪法是法律世界中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兼对“宪法是公法”的质疑[J]. 刘茂林,石绍斌. 法商研究. 2006(01)
[8]论法律规则[J]. 谢晖. 广东社会科学. 2005(02)
[9]公私法的划分与法的内在结构[J]. 孙国华,杨思斌.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4(04)
[10]社会法的定位和未来[J]. 郑尚元. 中国法学. 2003(05)
本文编号:3546151
【文章来源】: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34(03)
【文章页数】:9 页
【部分图文】:
法学体系的内部结构逻辑图
关于法学体系内部结构与外部结构的关系可以从法律证成的角度来理解。法律证成,即在法律上证明一个法律结论成立并为此提供充分理由的动态过程。证成有内外之分。阿列克西认为,“内部证成指的是一个判断是否能从为了证成该判断而引述的前提中符合逻辑地推导出来,外部证成则是为了解决在内部证成过程之中所使用的前提的正确性的问题。”[29]274法学体系的内部结构作为一个整体,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法学研究主要就实体法的规定进行分析论证。内部结构因其自身的完整性而具有相对独立性,存在于其自发的发展进程中。内部证成便是对这一过程的逻辑延展。也就是说,结构视角下法学体系本身就是一套完整的内部证成。在这一逻辑推论中,结构的三大特征是我们所依赖的大前提,法学体系当然成为小前提,最终所得出的结构便是法学体系具有结构所称的三大特征。见图2。内部证成是从结构的特征出发逻辑推导出法学体系的内部结构与外部结构。因而可以认为内部结构与外部结构都是内部证成符合逻辑的推论结果。两者均是结构视域下法学体系的组成内容,依赖于同一大小前提。内部结构主要体现结构的整体性与转换性,而外部结构集中表现了结构的自身调整性,两者与结构的三大特征相互呼应。内部证成保证推论结果是在大小前提的基础上合理推断出来的。但是其依赖的大小前提的正确性却需要外部证成。如果我们借助内、外部结构去证明内部证成所依据的大前提之正确性就犯了循环论证的错误。也就是说不能用法学体系在结构特征方面的具体表现,去证明结构所具有的转换性、自身调整性。这也就意味着,将结构作为一种研究视角,结构的特征是不证自明、完全合理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的调适[J]. 赵秉志,袁彬. 法学. 2013(09)
[2]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J]. 雷磊. 法学研究. 2013 (01)
[3]论宪法权利体系及其构成[J]. 刘茂林,秦小建.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3(01)
[4]作为公法与根本法的宪法[J]. 夏泽祥. 法学. 2012(02)
[5]刑法的调整对象新界说[J]. 陈自强.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03)
[6]法律责任概念的形式构造[J]. 余军,朱新力. 法学研究. 2010(04)
[7]宪法是法律世界中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兼对“宪法是公法”的质疑[J]. 刘茂林,石绍斌. 法商研究. 2006(01)
[8]论法律规则[J]. 谢晖. 广东社会科学. 2005(02)
[9]公私法的划分与法的内在结构[J]. 孙国华,杨思斌.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4(04)
[10]社会法的定位和未来[J]. 郑尚元. 中国法学. 2003(05)
本文编号:354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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