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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数据处理主体的二元划分及其启示

发布时间:2021-12-31 17:39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作为兼具"经济性"与"行政性"的数据保护立法,将"经济性"作为制度设计的重点,对于数据处理主体采用了控制者与处理者的二元划分法。相比之下,我国2017年《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信息(数据)处理主体被划分为国家机关与非国家机关,侧重于"行政性"的制度架构,这样尽管强化了对国家机关数据处理行为的规制,然未能精准锁定数据保护立法的症结。而GDPR在引入民事法律规范参与规制的同时,更加符合当前数据保护立法的规制需求,更加适应互联网主导下的数据处理架构。引入并融合GDPR二元划分法形成纵横二元划分的立法模式,可以在保留我国制度优势的基础上,解决数据处理实践中的委托处理等现实问题。这一做法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能性。 

【文章来源】:西部法学评论. 2020,(04)

【文章页数】:11 页

【部分图文】: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数据处理主体的二元划分及其启示


中欧关于数据处理主体的纵横二元划分方式

数据处理,信息权


而对于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的数据主体,GDPR规定其既可以要求真正的责任主体——控制者予以赔偿,也可直接起诉或投诉处理者,相比于先前1995年《指令》,(35)当前这一救济机制能够更好地保障信息权诉求的及时和全面实现。(36)我国《草案》的二分法是分别规制的思路,各主体之间不存在具体的关系纽带,因而具有一定的割裂性,尽管在救济程序中数据主体可以更为清晰的针对不同数据处理主体适用投诉、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不同的救济方式,但在数据处理、监督程序的运作机能层面该方法并无明显的优化,难以达到GDPR的程序性与可操作性水平。三、数据处理主体模式:纵横二元划分的立法调和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贸易壁垒视角下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J]. 田晓萍.  政法论丛. 2019(04)
[2]欧盟数据保护官制度研究[J]. 肖冬梅,成思雯.  图书情报工作. 2019(02)
[3]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演进、要点与疑义[J]. 金晶.  欧洲研究. 2018(04)
[4]欧盟个人数据保护的“后隐私权”变革[J]. 刘泽刚.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4)
[5]论个人数据保护全球规则的形成路径——以欧盟充分保护原则为中心的探讨[J]. 冯洋.  浙江学刊. 2018(04)
[6]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的经济分析与路径选择[J]. 王秀秀.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3)
[7]欧洲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发展历程及其改革创新[J]. 刘云.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2)
[8]谈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委托代理问题[J]. 邱芳.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7(18)



本文编号:3560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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