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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碰撞”案件中前肇事逃逸人的罪责认定

发布时间:2022-01-04 05:08
  实践中"二次碰撞"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同案不同判,导致量刑出现极大差异,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一方面原因在于"二次碰撞"这一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难以认定,另一方面原因在于对逃逸致人死亡是否应当以逃逸前的行为构成基本犯为前提存在理解分歧。通过对法条、司法解释及相关刑法理论进行分析后得出,逃逸前的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构成,不影响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在前肇事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未中断因果关系的情形下,用原因力定量分析法合理限制解释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以避免对其适用第三档量刑幅度,实现罚当其罪。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20,(10)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三种主张的分歧
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否以逃逸前已符合基本构成为前提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否以逃逸前已符合基本构成为前提
四、“二次碰撞”是否导致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中断的司法判断
    (一)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因果关系的一般判断标准
    (二)“二次碰撞”能否导致因果关系中断的具体判断规则
五、用原因力定量分析法合理限制解释“逃逸致人死亡”之论证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原因力定量分析的可行性
    (二)原因力定量分析法下限制解释“逃逸致人死亡”的合理性
    (三)原因力定量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六、结语



本文编号:3567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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