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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土地所有权状立法及其证据效力研究 ——以民国江西高等法院土地确权案件为例

发布时间:2022-01-05 08:00
  土地所有权状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立法规定的获得土地产权的凭证。本文从土地所有权状的立法及其证据效力进行研究,探明其立法的动因及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期我国正在进行的农村土地确权提供借鉴。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综述、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选题意义。学界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土地产权凭证的变化、制度的变化以及在司法案件中的作用上,本文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主要从土地所有权状制度的立法和证据效力上进行研究。第二部分,土地所有权状的立法情况及其立法动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律规定了统一的土地产权凭证为土地所有权状,土地所有权状制度至此确立。然而就江西颁发的土地产权凭证具体实施规则来看,新颁发的土地产权凭证并不统一。新土地产权凭证取得有着严格的条件,旧土地产权凭证是新土地产权凭证取得的依据,可以说旧土地产权凭证是新土地产权凭证取得的权源所在。第三部分,土地所有权状证据效力的实证研究。这一部分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江西高等法院土地确权案件为基础,在对案件分类的基础上探究了土地所有权状的证据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土地所有权状具有证据效力,对旧土地产权凭证的证据效力也予以承认。然而土地所有权状的证... 

【文章来源】:南昌大学江西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5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现状
    1.2 研究内容
    1.3 研究方法
    1.4 选题意义
第2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土地所有权状立法及其动因
    2.1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土地所有权状立法
        2.1.1 南京国民政府之前的土地产权凭证以契据为主
        2.1.2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土地所有权状制度的确立
    2.2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江西颁发土地产权凭证的具体实施规则
        2.2.1 江西颁发土地产权凭证的具体办法
        2.2.2 江西土地产权凭证的取得条件
    2.3 土地所有权状制度推行的动因
        2.3.1 原有的土地产权凭证存在许多不足
        2.3.2 西方制度的影响
        2.3.3 土地所有权状具有一定的优势
第3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江西土地所有权状证据效力的实证分析
    3.1 土地所有权状在司法适用中的证据效力问题
        3.1.1 案件的基本状况
        3.1.2 土地所有权状在有土地所有权状案件中的证据效力
        3.1.3 无土地所有权状案件中土地凭证的证据效力
    3.2 土地所有权状证据效力的非绝对性
        3.2.1 土地所有权状的证据效力受其取得权源的影响
        3.2.2 土地所有权状取得权源不正或空洞无凭的具体表现
        3.2.3 土地所有权状取得权源不正或空洞无凭的原因分析
第4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土地所有权状制度的反思
    4.1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土地所有权状制度存在的问题
        4.1.1 立法内容不切实际
        4.1.2 立法目的并非为民
    4.2 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土地所有权状制度之当代启示
        4.2.1 立法应当立足实际
        4.2.2 立法和法律的实施应为民之利益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57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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