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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行与买受人串通是否无效

发布时间:2022-01-17 08:50
  <正>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实业公司与某房产公司、某房地产公司、某房产建设公司非法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于1997年5月20日作出(1996)粤法经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判令某房产公司、某房地产公司共同清偿某实业公司借款160647776.07元及利息,某房产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东高院在执行前述判决过程中,于1998年2月11日裁定查封了某房产公司名下的广丰大厦未售出部分,面积18851.86m2。2001年初,广东高院重新启动处置程序,于同年4月4日委托某拍卖行对广丰大厦 

【文章来源】:中国拍卖. 2020,(07)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裁判结果
争议焦点与裁判理由
案例评析



本文编号:359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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