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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容隐制度的流变

发布时间:2022-01-22 14:56
  容隐从观念到法律权利,经历了较长的过程。孔孟关于容隐的主张,并没有被秦及汉初的法律所采纳,法律只允许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保持沉默,但不允许庇护犯罪人。容隐制度可能产生于西汉末年或东汉时期,最晚不超过魏晋。唐代是容隐制度的成熟定型期,规定容隐权包括庇护行为和拒绝作证权,同时又对容隐手段和容隐范围进行了限制与界定。后世法律基本上照搬了《唐律》的容隐制度,只是在容隐的亲属范围及适用范围方面略有变化。 

【文章来源】:青海社会科学. 2020,(03)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容隐制度的产生
二、容隐制度的发展与定型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汉代“殊死”考[J]. 魏道明.  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1)
[2]亲属容隐制度非出秦律说[J]. 宋大琦.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5(06)
[3]汉代的不道罪与大逆不道罪[J]. 魏道明.  青海社会科学. 2003(02)
[4]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J]. 范忠信.  中国社会科学. 1997(03)
[5]居延简册《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考述[J]. 初仕宾.  考古. 1980(02)



本文编号:36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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