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大数据“领域理论”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2-01-27 07:53
作为"领域大数据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大数据的基础理论研究由于过分受通用大数据技术的框架影响而在本体论、认识论与方法论方面存在不足。在本体论方面,将法律大数据视为通用大数据技术在法律领域的平移应用,并将大数据的通用特征视作法律大数据的领域特征;在认识论方面,奉行数据驱动的经验主义,忽视甚至排斥法学理论嵌入;在方法论方面,过度重视技术瓶颈的解决,而淡化"领域知识壁垒"的应对。下一步,要在充分认识领域特殊性的基础上展开法律大数据"领域理论"研究。在本体论层面,构建法律大数据的领域特征,实现"4V特征"与"3A特征"的结合;在认识论层面,打造"轻量级理论驱动"的法律大数据领域认识论;在方法论层面,关注法律大数据所面临的"领域知识壁垒",并从提升法律人地位、推动领域大数据技术创新和打造法律知识工程师培养体系三方面予以应对。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 202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4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法律大数据“领域理论”的现状与不足
(一)法律大数据领域本体论有待构建
1. 海量性的再认识
2. 高速性的再认识
3. 多样性的再认识
4. 价值性的再认识
(二)法律大数据领域认识论有待更新
(三)法律大数据领域方法论有待优化
二、领域本体论的构建:法律大数据的“3A特征”
(一)本体论视角下法律大数据概念的厘清
(二)本体论视角下法律大数据的领域特征
1. 法律大数据的适配性(Adaptability)
2. 法律大数据的正确性(Accuracy)
3. 法律大数据的易变性(Astability)
三、领域认识论的更新:法律大数据的知识发现逻辑
(一)轻量级理论驱动的法律大数据认识论
(二)新认识论驱动下的法律大数据知识发现逻辑
1. 法律大数据的知识表示
2. 法律大数据的知识抽取
3. 法律大数据的知识输出
四、领域方法论的优化:法律大数据的知识壁垒及其应对
(一)法律大数据“领域知识壁垒”的表现
(二)法律大数据“领域知识壁垒”的应对
1. 强化法律人在法律大数据研发中的地位
2. 推动法律领域专属大数据技术的创新
3. 打造法律知识工程师的培养体系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与法院大转型[J]. 程金华.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6)
[2]AI法律、法律AI及“第三道路”[J]. 马长山. 浙江社会科学. 2019(12)
[3]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反智化批判[J]. 刘艳红. 东方法学. 2019(05)
[4]人工智能开发的理念、法律以及政策[J]. 季卫东. 东方法学. 2019(05)
[5]智能技术驱动下的诉讼服务问题及其应对之策[J]. 周佑勇. 东方法学. 2019(05)
[6]大数据时代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展开[J]. 刘艳红.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3)
[7]计算法学:作为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J]. 邓矜婷,张建悦. 法学. 2019(04)
[8]热与冷:中国法律人工智能的再思考[J]. 左卫民. 环球法律评论. 2019(02)
[9]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风险及伦理规制[J]. 王禄生. 法商研究. 2019(02)
[10]大数据侦查的法律控制[J]. 程雷. 中国社会科学. 2018(11)
本文编号:3612086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 202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4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法律大数据“领域理论”的现状与不足
(一)法律大数据领域本体论有待构建
1. 海量性的再认识
2. 高速性的再认识
3. 多样性的再认识
4. 价值性的再认识
(二)法律大数据领域认识论有待更新
(三)法律大数据领域方法论有待优化
二、领域本体论的构建:法律大数据的“3A特征”
(一)本体论视角下法律大数据概念的厘清
(二)本体论视角下法律大数据的领域特征
1. 法律大数据的适配性(Adaptability)
2. 法律大数据的正确性(Accuracy)
3. 法律大数据的易变性(Astability)
三、领域认识论的更新:法律大数据的知识发现逻辑
(一)轻量级理论驱动的法律大数据认识论
(二)新认识论驱动下的法律大数据知识发现逻辑
1. 法律大数据的知识表示
2. 法律大数据的知识抽取
3. 法律大数据的知识输出
四、领域方法论的优化:法律大数据的知识壁垒及其应对
(一)法律大数据“领域知识壁垒”的表现
(二)法律大数据“领域知识壁垒”的应对
1. 强化法律人在法律大数据研发中的地位
2. 推动法律领域专属大数据技术的创新
3. 打造法律知识工程师的培养体系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与法院大转型[J]. 程金华.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6)
[2]AI法律、法律AI及“第三道路”[J]. 马长山. 浙江社会科学. 2019(12)
[3]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反智化批判[J]. 刘艳红. 东方法学. 2019(05)
[4]人工智能开发的理念、法律以及政策[J]. 季卫东. 东方法学. 2019(05)
[5]智能技术驱动下的诉讼服务问题及其应对之策[J]. 周佑勇. 东方法学. 2019(05)
[6]大数据时代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展开[J]. 刘艳红.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3)
[7]计算法学:作为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J]. 邓矜婷,张建悦. 法学. 2019(04)
[8]热与冷:中国法律人工智能的再思考[J]. 左卫民. 环球法律评论. 2019(02)
[9]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风险及伦理规制[J]. 王禄生. 法商研究. 2019(02)
[10]大数据侦查的法律控制[J]. 程雷. 中国社会科学. 2018(11)
本文编号:3612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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