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转移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的行为定性
发布时间:2022-02-14 03:36
<正>一、案情简介小李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而其随身携带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也依法被公安机关扣押。民警洪某系该案承办人并保管扣押物品,但其通过小李被扣押的物品重置密码,将小李在支付宝、微信钱包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中的余额4万余元转账到自己的账号上。一直到小李被取保候审,拿回自己被扣押物品时,该案才事发。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贪污罪。行为人洪某系民警,是国家工作人员,且扣押物品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以公共财产论,另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20,(16)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案情简介
二、分歧意见
三、评析意见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不属于扣押物品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应属于用户个人财物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具备处分能力
(四)“重置密码且转移他人资金”应定为窃取行为
本文编号:3624166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20,(16)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案情简介
二、分歧意见
三、评析意见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不属于扣押物品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应属于用户个人财物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具备处分能力
(四)“重置密码且转移他人资金”应定为窃取行为
本文编号:362416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lilunwen/36241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