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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国宪法委员会对《环境宪章》的进阶应用——兼论宪法环境权的可诉性

发布时间:2022-07-20 12:08
  《环境宪章》作为发达国家中第一份规定环境权的宪法性文件,具有重要研究价值。本文以法国宪法委员会15年来对《环境宪章》的典型应用为分析对象,发现在合宪性程序确立之前,宪法委员会经由"《海外法国人登记法》案",确认《环境宪章》的宪法团成员地位;通过"《转基因生物法》案",全面认可了《环境宪章》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通过"碳税案",强调个人在《环境宪章》应用中的地位。这三个裁决体现了《环境宪章》规定的宪法环境权的"客观价值秩序"性质。在合宪性先决机制确立后,通过"《住房和建筑法》案",宪法委员会证实了《环境宪章》所载的权利和义务确实可以由个人行使,突出了宪法环境权的"主观权利"性质。宪法委员会用裁决正面回应了学界对《环境宪章》所载权利可诉性的质疑,通过环境权"客观价值秩序"到"主观权利"的展示,稳步推进宪法环境权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虽然宪法委员会通过模糊《环境宪章》价值和目标条款的区别,传递出希望赋予个人《环境宪章》所载所有环境权的信号,但将《环境宪章》作为以人类为中心的人文主义向以生物为中心的深层生态学的转折标志,仍为时尚早。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目次
一、引言
二、作为客观价值秩序的环境权:基于《环境宪章》审查法案
    (一)《环境宪章》作为宪法团成员地位的确认:“《海外法国人登记法》案”
    (二)《环境宪章》所载全部权利与义务的确认:“《转基因生物法》案”
    (三)宪法委员会主动适用:“碳税案”
三、作为主观权利的环境权:公民基于《环境宪章》提请审查
四、余论
    (一)对《环境宪章》规定的环境权仍应作限缩性的解读
    (二)《环境宪章》规定的环境权具有可诉性且双重属性明显
    (三)逐渐模糊的宪法环境权的原则与目标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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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国的环境保护宪法化及其启示——以环境公益与环境人权的关系为主线[J]. 王建学.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5)
[3]环境权入宪的比较研究[J]. 吴卫星.  法商研究. 2017(04)
[4]环境权实证效力之考察:以宪法环境权为中心[J]. 陈海嵩.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4)
[5]论法国环境立法模式的新发展——以法国《综合环境政策与协商法》的制定为例[J]. 王树义,周迪.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5(02)
[6]我国环境权理论研究三十年之回顾、反思与前瞻[J]. 吴卫星.  法学评论. 2014(05)
[7]论环境权法定化在美国的冷遇及其原因[J]. 王曦,谢海波.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4)
[8]日本环境权说的困境及其原因[J]. 徐祥民,宋宁而.  法学论坛. 2013(03)
[9]从事先审查到事后审查:法国违宪审查的改革与实践[J]. 吴天昊.  比较法研究. 2013(02)
[10]美国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及环境公益保护机制对我国的启示[J]. 张颖.  政治与法律. 2011(06)



本文编号:3663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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