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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裁判结论是如何产生的:论涵摄模式下的法律论证规则

发布时间:2023-03-22 18:29
  涵摄模式下的法律论证要针对特定的案件事实寻找最密切的法律规范,不能用抽象的法律原则代替法律规则,从而向一般条款逃逸。在连接法律规范与客观事实时,要符合形式逻辑和价值判断的要求。形式逻辑要求法官在裁判时尽最大可能陈述大小前提逻辑的展开,寻找涵摄的中间项;价值判断则构建了规范与事实实质上的同一性,确保裁判结论的可靠性。基于司法裁判的特点,法官进行的法律论证需要受到限制,包括论证的具体性和论证克制的要求。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引 言
二、司法裁判对法律论证的基本要求
    (一)裁判说理中法律论证的特点
        1.法律论证以向败诉方说理为主要目的。
        2.法律论证要受现行法的约束。
        3.法律论证的有限性。
    (二)涵摄中法律论证的基本要求
三、确保寻找正确的裁判大前提:以法律原则的裁判论证为例
    (一)适用法律原则裁判存在的问题
    (二)裁判应以法律规则作为法律论证的前提
    (三)裁判应将法律原则重构为新的法律规则
四、确保裁判论证中大小前提的正确连接:以规范与事实的要素化为突破口
    (一)大小前提连接时存在的问题
        1.规范与事实的连接被省略
        2.法律规范与客观事实未进行逻辑展开
    (二)案件客观事实的要素化:尽最大可能陈述逻辑如何展开
    (三)法律规则构成要件的要素化:以构建完全法条为起点
五、确保裁判论证结论的可靠性:构建事实与规范同一性的价值评价
六、司法裁判中法律论证的有限性
    (一)裁判论证的具体性,区别于学术论证
    (二)保持论证的克制,避免一般性的判断
七、结 语



本文编号:3767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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