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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解释”的方法论证成及其裁判适用

发布时间:2023-04-05 12:50
  在法律解释理论体系内部,狭义法律解释方法与广义法律解释方法存在明显的矛盾和张力。法律解释应当满足存在可供解释的条文规范、解释结果不超出文义可能范围这两个前提,并对法律解释方法的范围进行限定。法理解释是对裁判正当性理据的理解与说明,与法律解释共同构成完整的法解释和适用体系。司法裁判中要区分案件具体情形,选择严格的法律解释方法、运用法理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纯粹的法理解释方法获得正当裁判结论,以弥合法律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冲突。从发现法理到适用法理,法理解释是对法理运用于司法裁判的方法论探索。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法律解释的难题
    (一)法律解释的理论难题
    (二)法律解释的实践困境
    (三)法律解释的难题如何破解
二、“法理解释”的出场
    (一)法理解释的概念界定
    (二)法律解释与法理解释的“二元三阶”构造
三、“法理解释”的方法论意涵
    (一)解决法律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冲突的一种可能方案
    (二)维护法律适用方法独立性的同时保持法律体系的开放性
    (三)为部门法解释论提供理论基础和方法论指导
    (四)为法官个案实质考量提供正当性支撑
    (五)从发现法理到适用法理具有显著的方法论意义
四、“法理解释”的司法裁判适用
    (一)法理解释的司法适用步骤
    (二)法理解释的司法理念与方法



本文编号:378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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