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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诉前赔偿制度的适用初探

发布时间:2023-05-03 23:07
  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制度是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试点开展的一项新制度。在生态环境类案件中适用该制度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及时修复受损公益,同时也能够满足公共利益损害人积极赔偿的意愿。适用该制度时,应邀请赔偿权利人参与,程序启动前无需公告,也可不将鉴定作为评估损失的唯一方式。同时,应增加社会组织的全过程参与度,在程序规定上注重繁简分流并引入自认规则,分时期采取不同举措突破鉴定费用过高瓶颈,丰富诉前赔偿的履行内容和方式,通过公证或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诉前赔偿内容强制执行力,以更好发挥该项制度作用。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案情及办理过程
二、诉前赔偿制度设立的背景和意义
    (一)诉前赔偿制度设立背景
    (二)诉前赔偿制度的意义
        1.赔偿程序前置,有利于及时修复受损公益。
        2.适用诉前赔偿制度符合公益损害人意愿。
三、适用诉前赔偿制度需要厘清的问题
    (一)诉前赔偿程序启动前是否进行公告
    (二)是否邀请赔偿权利人参与
    (三)现阶段是否必须以鉴定方式评估生态环境损害
四、进一步完善诉前赔偿制度的设想
    (一)增加社会组织的全过程参与度
    (二)完善诉前赔偿制度的程序规定
    (三)分时期采取不同举措突破鉴定费用过高瓶颈
    (四)丰富诉前赔偿制度的履行内容和方式
    (五)通过公证或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赔偿内容强制执行力



本文编号:3807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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