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与法律的契合与转换——以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地方立法比较为例
发布时间:2023-05-17 23:33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属于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的典型立法。各地现已出台的地方性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具有立法目的表述清晰、立法结构比较科学,内容比较全面、文字规范精炼等优点,但在部分省市的立法中也存在着重心偏离、部分条文过于笼统抽象、准用性处罚过多、信用体系难以贯通等问题。对于未来将要进行文明行为立法的省市地区,应突出文明行为立法促进道德伦理之本意;减少过于原则或抽象的规定,关注突出热点;减少准用性处罚,创新治理制度,以期实现从道德到法律、再由法律回归道德的促进道德文明建设之目标。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现有文明行为促进立法之优点
(一)立法目的表述清晰、道德价值导向明确
(二)立法结构科学、内容包容全面
二、各地文明行为促进立法之不足
(一)部分地区立法重心存在偏离
(二)部分规范过于原则化,内容比较空泛
(三)准用性处罚过多,信用体系难以贯通
三、地方文明行为立法建议
(一)突出文明行为立法促进之本意
(二)减少过于原则化的规定,关注突出热点
(三)减少准用性处罚,创新治理制度
结语
本文编号:3818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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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有文明行为促进立法之优点
(一)立法目的表述清晰、道德价值导向明确
(二)立法结构科学、内容包容全面
二、各地文明行为促进立法之不足
(一)部分地区立法重心存在偏离
(二)部分规范过于原则化,内容比较空泛
(三)准用性处罚过多,信用体系难以贯通
三、地方文明行为立法建议
(一)突出文明行为立法促进之本意
(二)减少过于原则化的规定,关注突出热点
(三)减少准用性处罚,创新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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