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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立法:主体、内容与特征

发布时间:2024-06-12 00:14
  开展人工智能立法,是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和法理学研究的重大使命与学术责任。基于人工智能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前提认识,学界亟需从法的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层面系统厘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工智能立法的主体、内容与特征。中国人工智能立法,权力属于全体人民,主体上分为人民代表大会、行政立法机构和特殊行政主管;有效法律渊源包括基本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与特别法规如特别行政区法规和军事法规等;内容上聚焦人工智能主体的规范,主要涵括交通法、隐私法、医疗法和著作权法等领域;特征上突出表现为:以保障人类利益为本,以原有法律体系为主,以部分类型与领域立法为先。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立法主体
    (一)人民代表大会
    (二)行政立法机构
    (三)特殊立法主体
二、立法内容
    (一)人工智能立法对象
    (二)人工智能立法的类型与形式
        1.交通法——自动驾驶汽车。
        2.隐私法——数据保护。
        3.医疗法——医疗机器人。
        4.著作权法——知识产权。
    (三)人工智能法律责任
三、立法特征
    (一)以保障人类利益为本
    (二)以原有法律体系为主
    (三)以部分类型与领域立法为先



本文编号:399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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