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四川省制盐业同业公会初探——以新《盐法》为中心
发布时间:2017-09-04 22:38
本文关键词:民国时期四川省制盐业同业公会初探——以新《盐法》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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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新《盐法》,破除盐业弊端,实行自由竞销。新《盐法》在四川所引起的反对浪潮是以反"破岸均税"为中心的,而作为制盐业同业公会的四川省盐场评议联合处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该组织在政局变动和盐务变革中灵活运用各种社会和权力资源,与盐务官方展开博弈和抗争,与竞争对手富荣盐场分裂或结盟,竭力维护四川各小盐场利益。学界对民国同业公会的研究已较为丰富,而关于制盐行业同业公会的研究成果尚属阙如。鉴于盐业属于国家专卖专控的特种行业,制盐业同业公会也有其独具的特征。本文围绕四川省盐场评议联合处反新《盐法》及其之后的活动,刻画出一类特殊的工业同业公会——制盐业同业公会的盛衰变迁,以填补这一研究空白。
【作者单位】: 乐山师范学院文学与新闻学院;《西安日报》杂志社;
【关键词】: 制盐业同业公会 四川省盐场评议联合处 新《盐法》 “破岸均税” 民国时期
【基金】:四川省社科联、乐山师范学院学科共建项目(项目编号SC15XK055) 乐山师范学院引进教师科研启动项目(项目编号S1522)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9;K262.9
【正文快照】: 中国盐业自清代以来,一直实行“分场分岸,税别等差”的销售与征税政策,即某一产区的食盐固定销往某些地区,其他地区的食盐不得在此销售;盐按照制盐成本及运输的难易核定税率。这种带有浓厚保护主义色彩的制度,自清末以来就饱受诟病。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新《盐法》,在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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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794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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