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第三人共同过错致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7-09-04 22:36
本文关键词:单位与第三人共同过错致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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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第三人共同过错致雇员人身损害的,需分别情形判定责任构成与责任承担方式。如果损害属于工伤保险范围,用人单位与第三人为过错相应责任的,第三人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不能判决用人单位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应告知受害人按工伤保险程序主张权利(职业病除外);用人单位与第三人为连带责任的,则第三人应当承担除受害人责任之外的全部责任。如果损害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则直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确定的规则裁判。
【作者单位】: 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
【关键词】: 共同过错;人身损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责任承担方式;裁判要旨;三人;连带责任;用人单位;
【分类号】:D920.5;D922.182.3
【正文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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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79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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