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民事纠纷调解工作的问题及策略优化研究(3)
新世纪以来,现代政府的执政理念慢慢由管理型政府向着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在这个转变的过程中,党和政府不断的进行行政体制的改革,并且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的成果,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注到,我国目前的行政体制改革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党的十七大就旗巾只鲜明的指出,我国政府应该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并且着重的强调“建设服务性政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同时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不断推进,政府机关的执政理念应该逐步的向服务型转变,其必然会转变为“守夜人”的角色,为社会提供尽善尽美的服务。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是自上而下进行的,上行下仿,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势必会跟着政府这个大家长走,派出所调解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政府机关执政理念由管理转向服务的一个缩影,派出所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群众矛盾纠纷,其实是公安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一种现实体现,也是公安机关从管理型转为服务型的一种表现形式。派出所调解通过快捷有效的方式为当事人双方解决矛盾纠纷,而且是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为基础,并没有运用传统的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去解决矛盾纠纷,更加符合服务型政府的精神内涵。派出所调解是一项旨在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调解当事人双方矛盾纠纷的活动,帮助当事人双方在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以较小的成本较高效率的解决矛盾纠纷。同时,派出所调解以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为宗旨的服务精神,有利于把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扼杀在萌芽状态,其必然的对于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间树立良好的形象,增强人民群众对于政府公信力的认可有极大的帮助,让人民群众对服务型政府有一个全新的认识,促进现代化服务型政府的构建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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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派出所调解的现实考察.................................18
(一)派出所调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8
(二)派出所调解中问题的原因.....................................20
四、完善派出所调解的措施
派出所调解如何确保在调解过程当中做到严格、公平、公正和文明调解,以良好的调解质量来赢得国家、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派出所调解工作的满意称赞,进而推进派出所调解工作健康、有序、科学的发展。正如王金鑫在《论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衔接机制的建设》中所说的,“关键是派出所在调解民事纠纷的过程当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民事纠纷,抱着必胜的信念,无论是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都要以切实有效的方法与措施,来推进派出所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派出所的调解质量,努力提升派出所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度,积极的回应人民群众对派出所调解的新目标和新期待” ①。笔者认为,为了能够更好的发挥派出所调解的优势,应着重的从以下几个措施对派出所调解进行完善,唯有如此,派出所调解才能驶入良性发展的轨道,才能够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才能够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自己最大的贡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是造成目前派出所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出现种种问题的重要原因。针对前文指出的立法上的缺陷,笔者认为应当制定一部专门的公安机关调解法。目前虽然己经有关于派出所调解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这些现有的法律规定显得比较原则,比较笼统,也比较模糊,相关内容还很不完善,而且无法达到有效规范派出所调解行为的效果。立法部门应当运用立法技术通过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派出所调解的范围,明确规定派出所调解的期限,明确规定派出所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从而使派出所调解有法可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阳光运行。其一,要在法律上提高派出所对违法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的调解的法律效力,以提高派出所调解的法律权威。以现有的文件看,派出所调解效力远远达不到法律的规范力度和效果,提升当前文件的层级是完善派出所调解立法的重要举措。其二,要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派出所调解的范围、原则,程序、效力,为派出所在实践工作中的具体调解行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使派出所调解合法化运行。
(二)提升调解人员业务素质
派出所调解人员素质的建设是能否做好派出所调解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如果基础不牢固,派出所在调解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就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因此要从夯基固本的角度出发,全方面的抓紧抓牢派出所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建设。第一,要继续进行科学发展观、法律法规、依法治国的政策理论学习和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教育学习,切实促进广大派出所调解人员的思想建设。第二,要不断的加强对派出所调解人员的法治教育工作,在如何提升派出所调解人员法律素质上下真功夫和下苦功夫,全面提升派出所调解人员的调解能力,使每一位调解人员都能熟悉本职工作以及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和法规常识。还要长久的坚持抓好派出所调解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工作,对派出所调解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测试和执法能力考评。可以根据本地区的民俗民风,围绕调解的基本环节操作流程,研究出具体的派出所调解人员的调解标准和具体要求,组织调解人员对这些标准和要求进行系统的学习,指导调解人员规范调解和有效率的调解,努力提高调解人员调解的标准化、严格化和专业化水平。第三,要建立派出所调解工作责任制制度,对每一位调解人员实行责任倒查制,对过失调解的调解行为追究调解人员的法律责任,严格监督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明确各个调解领域、每一个调解环节的程序性和规范性,切实加强他们在调解过程当中的调解规范化意识。还要进一步明确每一层次和各个部门之间的调解责任划分,坚决避免调解人员乱调解、责任不明等不良现象的出现,禁止不合格调解人员参与调解过程,更要坚决杜绝协警等非执法主体参与调解①。不但要建立和健全派出所调解人员调解矛盾纠纷的各种规章制度,更是要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第四,派出所调解人员在调解的过程中不仅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也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上,要完全依照自愿与平等的原则严格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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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毋容置疑,作为公安机关最基层的派出机构,作为处于社会矛盾纠纷最前沿的行政机构,派出所和人民群众接触的最多也是最频繁的,它承担了基层大部分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无论是在实际工作当中,还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以及实现习总书记所提出的“中国梦”的过程当中,派出所调解均发挥着其独一无二的作用。在具体的工作实践当中,派出所调解既要吸收实际工作中已经形成的成熟做法,也要在制度设计方面上有所创新,以满足不断变化发展的现实社会的多元化需求。针对行政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特点,对派出所调解应当加强监督和权力制衡,尤其是强化外部监督,让派出所的调解在阳光下进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唯有在阳光下运行,派出所调解才能走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健康有序的运行。未来派出所f解制度的设计理念,必须严格的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各种调解协议的达成必须建立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不能以直接的或者间接的方式违背当事人双方的意志,否则达成的调解协议就是无效的协议,其不仅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快速有效解决,而且还有可能进一步的激化矛盾纠纷,甚至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不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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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8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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