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执行中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7-09-17 04:30
本文关键词:用人单位在执行中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更多相关文章: 代扣代缴 生效判决 法执 生效法律文书 用人单位 义务人 劳动争议案件 裁判要旨 加班工资 申请执行人
【摘要】:正【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支付义务方,代扣代缴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是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当视为是用人单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款项的组成部分。代扣代缴的税款在执行金额中予以扣除与法院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二者本质上不冲突,也不矛盾。□案号执行异议:(2015)深福法执异字第44号案执行复议:(2015)深中法执复字第89号案
【作者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代扣代缴;生效判决;法执;生效法律文书;用人单位;义务人;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要旨;加班工资;申请执行人;
【分类号】:D922.5;D920.5
【正文快照】: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支付义务方,代扣代缴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是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当视为是用人单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款项的组成部分。代扣代缴的税款在执行金额中予以扣除与法院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
本文编号:86727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lilunwen/8672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