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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时股东补充赔偿责任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7-09-24 22:49

  本文关键词: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时股东补充赔偿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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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要点】公司不通知债权人即进行减资,将产生股东优先于债权人分配公司财产的后果,使得债权人丧失了及时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类推适用法律有关股东抽逃出资的规定,根据瑕疵减资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来确定公司股东的补充赔偿义务。【案情】上诉人肥城市泰源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源公司)原注册资本人民币609万元,由上诉人肥城市城市市政建设置业有限
【作者单位】: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减资;补充赔偿责任;抽逃出资;上诉人;城市市政建设;清偿债务;赔偿义务;类推适用;市政工程;法定代表人;
【分类号】:D922.291.91;D920.5
【正文快照】: 【要点】公司不通知债权人即进行减资,将产生股东优先于债权人分配公司财产的后果,使得债权人丧失了及时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类推适用法律有关股东抽逃出资的规定,根据瑕疵减资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来确定公司股东的补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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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1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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