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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比较

发布时间:2021-04-14 14:37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员流动日益频繁,因此导致的涉外婚姻数量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涉外离婚也越来越普遍。海峡两岸同年通过的法律适用法对于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有着不同的规定。与此同时,欧盟《罗马规则Ⅲ》的颁布专门规定了离婚和司法别居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对海峡两岸涉外离婚法律适用进行比较、省思,同时对《罗马规则Ⅲ》进行简单介绍。 

【文章来源】: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25(10)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海峡两岸涉外离婚法律适用之规定
    (一) 中国大陆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1. 区分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分别以当事人协议选择准据法与法院地法为原则。
        2.《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实际上在涉外离婚
        3. 意思自治原则的引入。
    (二) 中国台湾地区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2. 连结点的改变。
        3. 采取国际立法趋势最密切联系原则, 在采取住所地法主义的同时, 以关系最切作为最后的补充。
二、海峡两岸涉外离婚法律适用之比较
    (一) 连结点的选择
    (二)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规范之形态
    (三)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引入
三、《罗马规则Ⅲ》对海峡两岸涉外离婚法律适用规定的借鉴意义
    (一) 关于婚姻解除的方式
    (二) 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引入
    (三) 涉外离婚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浅谈涉外婚姻离婚的法律适用[J]. 仲玉楠.  科教文汇(上旬刊). 2007(03)



本文编号:3137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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