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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禁止儿童代言的法律适用初探

发布时间:2021-05-15 22:54
  广告代言人是品牌形象的一部分,在广告传播过程中不仅扮演着信息来源的角色,对消费者的态度及购买欲也产生重要影响,心智未成熟的儿童代言人通常不能正确认识自己在广告中所起的作用,专业性和可靠性大大弱化,尤其代言广告会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潜在威胁。新《广告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此条款看似从根本上解决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广告代言的问题,实则易被广告主通过与代言人借"签表演合同之名,行代言行为之实"进行规避,建议在广告法中对未成年代言人的年龄分级,对代言的产品进行分类,使得条款内容更为翔实,同时完善监护人的责任制度。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06)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广告代言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一) 信息不对称理论
    (二) 寻租理论
二、儿童代言的潜在危害
    (一) 影响儿童健康成长
    (二)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广告法》禁止儿童代言是否违背立法精神的争论
    (一) 是否构成权利限制
    (二) 权利限制是否具有必要性
四、儿童代言与儿童表演的区别和判断
    (一) 广告代言和广告表演的区别
    (二) 实践中判断代言和表演的困境
五、完善我国法律对儿童代言的规制的建议
    (一) 完善监护人责任制度
    (二) 区分普通儿童和明星儿童
    (三) 细化人群分级及产品分类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规范广告荐证者代言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J]. 毛婧,王书玉.  法制博览. 2015(21)
[2]国家亲权的理论基础及立法体现[J]. 郑净方.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4(03)
[3]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经济学分析[J]. 卢海涛,刘桂新.  北方经贸. 2009(01)



本文编号:3188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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