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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我国涉外信托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1-12-16 10:06
  2010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对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弥补了我国法律史上涉外信托法律适用的空白,可谓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作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信托在我国发展时期较短,我国在信托方面立法经验也较少。本文通过对信托历史悠久的英美法系国家和与大陆法系的国家的有关信托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比较,探索出其规定具有的共性与特点,同时结合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17条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涉外信托法律规定的建议。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7,(36)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信托制度三大分析比较
    (一) 《海牙公约》
    (二) 大陆法系国家对国际信托的法律适用
        1.承认与识别国际信托
        2.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三) 英美法系国家对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
二、分析我国涉外信托法律适用规定
    (一) 分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七条
    (二) 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国际信托法律适用的评价
三、我国涉外信托法律适用完善建议
    (一) 明确信托选择无效时的法律规范
    (二) 对意思自治原则加以限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弥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五大缺陷[J]. 黄进.  中国社会科学报. 2009(01)



本文编号:3537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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