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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原因解释的类型化进路

发布时间:2021-12-24 12:02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选择性破产原因,各地法院在理解与适用破产原因时出现了较大分歧,由此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虽然我国破产程序采用的是破产审查制,即只有法院裁定受理之后,破产程序才实质上发生效力,但破产申请阶段亦影响破产审查,是破产程序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故而,破产原因可分为破产申请原因、破产受理原因及破产宣告原因。并且,启动破产程序的不同申请主体将导致破产原因的不同适用。因此,只有同时以破产程序的阶段与申请主体为区分标准,类型化地进行破产原因解释,方得以将抽象的破产原因标准细化为具体的破产原因构成要件,使得当事人便利地获得破产法救济,并最终实现破产目的。 

【文章来源】: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19(03)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破产程序启动之关键:破产原因解释
二、破产原因类型化解释之缘由与实益
    (一) 破产原因类型化区分之缘由
    (二) 破产原因类型化区分之实益
三、类型化解释具体考证
    (一) 申请破产原因
    (二) 受理破产原因
        1. 区分不同申请主体的受理破产原因
        2. 关于资不抵债的认定
        3.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
    (三) 宣告破产原因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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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论我国司法解释体制的重塑——兼论司法解释判例化趋向[J]. 刘珊.  政治与法律. 2012(07)
[4]《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理解与适用[J]. 宋晓明,张勇健,刘敏.  人民司法. 2011(21)
[5]司法实践中债权人申请破产的难题及对策[J]. 卞爱生,陈红.  政治与法律. 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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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55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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