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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民商事交往法律适用的实体法路径研究

发布时间:2022-01-15 13:29
  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规定内容的不一致,为两岸间越来越频繁的民商事交往的法律适用提供了可选择空间。在解决这种法律适用选择问题上,传统的区际法律冲突途径只关注了法律"冲突"的表象,未能探究其深层成因。大陆地区处理相关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发展,旁证了两岸民商事法律的"冲突"并非源于根本性的不一致,也昭示了在处理两岸民商事交往法律适用上,探寻实体法路径的可能性。 

【文章来源】:海峡法学. 2011,13(01)

【文章页数】:8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物权法学与海峡两岸经贸环境研讨会综述[J]. 李小军.  福建法学. 2004(01)
[2]物权法学与海峡两岸经贸环境研讨会综述[J]. 李小军.  福建法学. 2004 (01)
[3]两岸三地法学界人士为物权立法建言[J]. 李小军.  人民政坛. 2004(02)
[4]民法通则—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J]. 佟柔.  河北法学. 1986(04)

博士论文
[1]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研究[D]. 于飞.厦门大学 2005



本文编号:359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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