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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法律适用性的理性评判与完善构想

发布时间:2022-02-27 21:55
  本文以衡量法律适用性的"稳定性、可行性和一致性"的"三性"标准,并结合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履职变化情况、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变革情况,用"三性"量度标准对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适用性进行了客观评判,指出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在法律适用上的制度不足,并就提高其法律适用性提出完善构想。 

【文章来源】:金融与经济. 2013,(03)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对《中国人民银行法》法律适用性的评判
    (一) 《中国人民银行法》在“稳定性”这一量度标准上的不足
        1. 未能充分预见金融改革变化, 造成《中国人民银行法》稳定性不足。
        2. 对央行履职发展前景的前瞻性考量不够, 造成《中国人民银行法》稳定性的不足。
    (二) 《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可行性”这一量度标准上的不足
        1. 目前法律条文过多宣示“原则性”、“纲领性”内容, 不易操作。
        2. 一些重要权能的安排强调通过协调、分管机
        3. 与执法实际脱节, 行政自由裁量空间过宽过大, 相关法律条款内容被空置化。
    (三) 《中国人民银行法》在“一致性”这一量度标准上的不足
        1.《中国人民银行法》条文间的不一致。
        2.《中国人民银行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不一致。
        3.《中国人民银行法》对总行与分支机构的“独立性”规制不一致。
二、提高《中国人民银行法》适用性的法律构想
    (一) 对提升《中国人民银行法》“稳定性”的构想
    (二) 对提升《中国人民银行法》“可行性”的构想
        1. 对保障履职所需要的有效配套措施或手段进行明确化、具体化。
        2. 要对更好地落实原有职责进行必要的制度弥补、充实和完善。
    (三) 对提升《中国人民银行法》“一致性”的构想
        1. 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统领, 加快中央银行法律体系的建设。
        2. 突破部门法的局限, 推进中央银行法律体系与整个金融法律体系的融合与一致。
        3. 重新审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地方的地位, 确保分支机构与总行作用的一致性。
三、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1844年英国银行法》新解析及其当代启示:基于《资本论》的视角[J]. 刘新刚.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4)

博士论文
[1]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华东政法大学 2020



本文编号:364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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