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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无因管理冲突规则的法律设计

发布时间:2022-07-14 18:35
  我国有关无因管理冲突规则的立法至今仍处于空白状态,不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的角度出发,无因管理冲突规则的立法都是必要的。在保留传统的事务管理地作为连接因素的情况下,辅以其他优先连接点,形成最适合妥贴的法律选择规范体系。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 无因管理冲突规则设计的必要性
二 关于无因管理的冲突规则
    (一) 主张直接适用法院地法
    (二) 主张适用与管理人相关的法律
    (三) 主张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四) 主张适用事务管理地法
    (五) 主张无因管理应采取弹性准据法的规定方式
        1.大陆法系的立法例:
        2.英美法系的立法例:
三 无因管理冲突规则评述
    (一) 事务管理地的单一模式评述
    (二) 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核心衍生的冲突规范模式评述
四 关于我国无因管理冲突规则的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J]. 任山庆,董长海.  理论导刊. 2006(10)
[2]比较方法、因特网与国际私法趋同化[J]. 黄文旭,罗一荣.  理论观察. 2006(04)
[3]“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的立法设计与论证[J]. 张建良,霍政欣.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05)
[4]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规则探究[J]. 霍政欣.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5(02)
[5]国际私法上无因管理法律适用新探[J]. 金彭年,章晓科.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1(02)



本文编号:366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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