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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协议在中国法院的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22-07-27 21:47
  中国法律体系目前对于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关系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加上签署加入WTO议定书的特殊情况,导致WTO及其附属协议的国内适用存疑。从美国、欧盟等国家的实践来看,对WTO及其附属协议采用实用主义的做法对中国较为有利。而在中国法律体系内赋予不同类别的国际条约适当的法律位阶是首要做法。同时,对于WTO及其附属协议,可以参照WTO成员方的多数做法,采用个案处理的方法适用。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WTO及其附属协议在中国国内的适用存疑
二、WTO及其附属协议在成员方域内法律适用的特点
三、WTO及其附属协议在中国国内适用的建议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执行WTO争端解决案件十年考[J]. 徐昕,张磊.  理论探索. 2011(06)
[2]WTO规则在欧盟法律体系中效力的新发展——统一解释原则的确定与适用[J]. 吕晓杰.  现代法学. 2008(01)
[3]议会法令至上还是欧共体法至上?——试析英国议会主权原则与欧共体法最高效力原则之间的冲突[J]. 李靖堃.  欧洲研究. 2006(05)
[4]欧共体对WTO争端解决报告直接效力问题的处理及启示[J]. 王玉玮.  人民司法. 2005(11)



本文编号:3666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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